【投書】上海市委書記須嚴查孫玉蘭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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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3月26日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嚴查與追究 。

2011年3月8日,孫玉蘭女士應該是在身體健康的狀態下,依法到國家信訪局反映問題。9號由上海市駐京辦從北京安全送至上海的府村路接濟站。上海市盧灣區動遷組將孫玉蘭女士關押在私設的黑監獄裏的第5天,即: 13號中午,動遷組看管人員給孫玉蘭喝了一碗湯後,便昏迷不醒,直至14日晚上8點30分方被動遷組人員叫醒。從該時間短上推算,孫玉蘭女士昏睡了30小時後,被動遷組就叫了輛計程車把孫玉蘭送回家。孫玉蘭在夜裏10時許迷迷糊糊回到家中,隨即報了警。3月15日——17日,孫玉蘭女士:經三家醫院的驗血檢查,確診是得了急性白血病。

假設全國二會20號閉幕,也許又要發生第二個騰金娣嚴重刑事案件。這讓我們回想起四年前的悲劇,一個典型的閘北區公、檢、法聯手,違反憲法和法律致人於非命得案件。2007年10月11日,身體尚健的維權人士滕金娣,被上海市閘北區北站街道政法委書記陳平一夥強行非法關押在上海市海甯路「友放」浴室,昏暗、潮濕的環境,硬是把一個年已85歲高齡的老人,活活關押致死。明明是關在黑監獄「友放」浴室,卻又捏造說好心鄰居發現滕金娣身體不適,不及搶救而猝死的原因。令人震驚這是發生在當今法制健全的和諧社會中的惡性事件。孫玉蘭女士昏睡30個小時是什麼概念……,該事件激起我憶起觸目驚心的10天非法拘禁日子。

2011年3月6日,我被非法拘禁在上海市松江華頌園度假村,度假村裏被非法拘禁著上海市閘北區北站街道維權人士11人。我們每天的伙食:早飯,是前一天的剩飯為主食(飯漿),另加每人一個饅頭和油條數額。我們提出要求提供豆漿,告知:「免費的早餐,我們安排再差,你們沒有理由……」。午餐、晚餐200元一桌(10人),每餐是盆底朝天,只有無奈地忍著半饑餓的狀態離開餐桌。

9日淩晨,我出現上吐下瀉的情況,腹痛厲害。住在隔壁房屋的王寶剛早晨特到我房間告知:「他也發生了上吐下瀉的情況,腹痛厲害,上吐下瀉……」,看守人無動於衷。在早飯的桌上,又出現菜銘永嘔吐了,我也再次發生嘔吐。度假村裏的工作人員罵罵咧咧道:誰叫你們是訪民……。而激起被非法拘禁 的11人憤怒與譴責。在11人的強烈要求看病的呼聲下,我與蔡銘永二人被送金山醫院急診治療(醫藥費由度假村承擔)。為此,我三餐不能吃,經提出,總算發了一包餅乾,這就是申領高額維穩費的背後的上海市閘北區北站街道被非法拘禁人員的遭遇。

法律沒有設定與規定維權人士是屬於刑事化、意識形態化的政治問題。上海市閘北區北站街道政法委書記陳與上海市盧灣區動遷組沒有權利作出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即實施非法拘禁行為。非法拘禁行為嚴重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具備立案要件。

2011年3月3日——14日的全國二會上討論的主體:「人」,即以人為本。3月24日,是第一個「瞭解嚴重侵犯人權行為真相權利和維護受害者尊嚴國際日」。希望上海市委書記嚴查個人權威取代法治權威、以權代法的嚴重侵害行為,依法監督上海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職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
  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並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上海訪民 201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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