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16日報導】(中央社新加坡/東京16日路透電)在日本政府尚未決定是否將11日強震歸類於「特殊天災」之際,東京電力公司(Tokyo Electric Power)仍可能需對核電廠出問題負責。
根據日本1961年通過的「核災補償法」(Act onCompensation for Nuclear Damage)規定,如果因「特殊性質嚴重天災或暴動」造成核電廠反應爐損壞,核電廠營運公司無需擔負任何損失。
福島核電廠的保險公司已引用這項法律,暗示不擬對爆炸給予理賠。
不過,參與此事的一名人士表示,政府尚未將這次侵襲日本北部海岸強震定位為「特殊天災」。並說,此事需經主管機關文部科學省官員取得一致共識,才能裁定。
這名人士表示,地震和海嘯在日本是可以預期到的,所以可能並不符合「特殊天災」。
他說:「特殊天災是指無法預測且出乎常理之外的情況。」
他並指出,這類「特殊天災」的定義,過去沒有適用的前例。
因此事尚未定案,該人士要求匿名;東京電力公司尚未回電答覆記者。(譯者:中央社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