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1年02月03日訊】(大紀元記者文華綜合報導)近日,上海等地出台了住宅商品房限制為70年使用權,之後「出讓人可無償收回」的規定。規定引起民眾的強烈抗議,有專家指出,這些法規彼此矛盾,凸顯大陸法律的混亂。
與眾多國家不同的是,在大陸民眾不論花費多少辛苦錢購買的住宅商品房,也只能擁有最高70年的使用權,而土地的所有權則歸國家或集體所有。與此同時,這些本來就不被擁有的自己財產,卻被要求徵收房產稅:為別人擁有的東西而上稅。
除了這個荒唐之舉外,近來,上海市還出台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法規,要求房屋購買者在土地使用權的70年大限之後,「該宗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出讓人無償收回」。
民眾發現,官方規定本身就自相矛盾。《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而這裡又規定「出讓人無償收回」,到底是自動續期,還是無償收回?
即使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的解釋也很混亂,沒有清晰釐定。由於土地出讓方(一般是國家或農村集體)與開發商簽訂的出讓合同不公開,故到期土地究竟該如何處理還是個未解之謎。
有專家指出,2007年8月30日,《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中,並無提及對未申請續期以及續期未被批准的要被收回使用權的房產應該如何處理。但同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權法》卻又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自動續期,並不要求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
據《瞭望東方週刊》報導,在1988年修改憲法之前,中國對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一直持否定態度,在1990年實施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即國務院55號令)中,還規定了「出讓年限屆滿,出讓人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所有權也由出讓方無償取得。」
住宅用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為70年,這一規定的最初來源也是國務院55號令。據說是按人的壽命70年來計算的。如何保證「國不與民爭利」呢?「七議其稿」的《物權法》雖然艱難地寫上了「自動續期」,但到期後,土地使用權如何續期、怎樣辦理、該不該收費、怎麼收費等問題都沒有規定細化。人們對此憂心忡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