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第一貪」蒙冤十年 40次進京申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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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2月23日訊】(大紀元記者文華綜合報導)原湖南省物資廳廳長譚照華,因為人正直,被蒙冤入獄,經過十年申訴,「三湘第一貪」的冤案才得以改判無罪。一個廳官申冤尚且如此艱難,更何況平民百姓?

《新世紀》週刊最近報導了這則新聞。譚照華,原湖南省物資廳廳長,2003年因受賄和挪用公款罪獲刑八年。在超過40次進京申冤、寫下兩大箱申訴材料、從62歲變成72歲之後,2011年1月30日上午,湖南省高院宣佈為譚照華平反:撤銷原判,改判無罪。

譚照華農家出身,當官後也過著「清教徒」式的生活,「不抽煙、不喝酒、不進舞廳」,在友人眼中,「譚脾氣不好,性格太率直了,容易得罪人」。1994年湖南物資廳由行政機關轉為國有企業,他負責精簡機構,53名處級幹部也被減到17名。譚和家人們認為,正是譚的改革觸動了原有利益格局,為牢獄之災埋下伏筆。

2001年7月2日,譚照華突然被湖南省紀委帶走,當月25日,湖南省檢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對譚照華立案。牢獄之災,就此肇始。由於是廳級官員,沒人對他動刑,但連續80天的高壓逼供,讓譚血壓高達240/140汞柱,心跳達每分鐘130次,每次承受無休無止的精神折磨。

「8月17日之前,我沒有一個字承認受賄、挪用公款,那天再也受不了了。」2001年8月17日晚,在被審查一個半月後,譚照華被迫在辦案人員預先寫好的筆錄上簽字「承認」。當晚回到看守所,譚在廢報紙上寫下四句話:「一生為人不說假,今日不假難生存。實事求是哪裏去?祈禱天下有包公。」第二天,在口供筆錄上簽字時,譚悄悄在筆錄第二頁背面寫下一行字:「17日講的不實,是為了出去治病。」

不過就這樣,譚因5萬元受賄和挪用公款4000萬而被判刑,儘管當時律師就認定證據不充分。

與遍佈北京的普通上訪戶們不同的是,十年來譚照華沒有漫天撒網。他的目標明確,只找最高法院。譚多年的從政經歷,也讓他獲得了昔日部屬和故舊們的奧援,最後,終於在八年漫長等待之後的2009年9月11日,湖南省高院第一審判庭再審開庭此案。

譚的再審代理律師秦希燕指出,受賄5萬元的說法漏洞百出:「送錢」的時間、在場的人員、收錢的人、裝錢的袋子、錢的去向等問題,諸位當事人口述均不一致。原審被認定向譚照華行賄5萬元的趙祥元亦稱:「他們(辦案人員)明確的告訴我,要搞的是譚照華,譚已經是條死魚了,只要把責任往他身上推,就肯定沒事,要是不配合,就把我老婆也抓起來,使我家破人亡!」

最後陳述階段,譚照華情緒激動:「他們掘地三尺,長達一年多時間內查外調,手段用盡,結果就查出一個子虛烏有的5萬,一個無中生有的電話!」原來認定的挪用公款罪,也只是一個無效的質押協議,而且「並未使公款處於風險之中」,故該行為違法,但並不構成挪用公款罪。

在經歷此番冤獄後,譚寫道:「九年多的災難,我體會到一生中經歷的事,最難、最苦、最高代價的,莫過於蒙冤申訴難!」一個廳級官員都如此感慨,可見法律公正性的缺失在大陸是何等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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