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1年02月19日訊】
甚麼是黑監獄?
採取非法手段,將公民關押在賓館、酒店;租賃的民房;租賃或購買的商品房;租賃的農家院;已經被撤銷的縣級駐京辦設置的臨時接待站;無任何教學內容的法制教育學習班等地方,是一種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黑監獄是指沒有合法手續,在勞教所、戒毒所、看守所、監獄等法定監管場所以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地方。
將公民關押在黑監獄,在法律上的稱謂是「非法拘禁」。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超過24小時,即構成非法拘禁罪,應受到刑事制裁。
參與者可能是社會閒散人員、保安公司,如安元鼎護送公司;以及有政府背景的公職人員的非法參與,如接訪人員;也不排除地方公檢法人員的非法參與。
身陷黑監獄的注意事項
及時發布求救資訊。在被運輸到黑監獄的過程中,注意觀察周圍的環境,並儘可能準確地通過手機短信向營救人員描述黑監獄所在位置和所隨行人員的姓名、聯繫方式,並表明需要營救的意思。注意在黑監獄的地方留下將來識別的標識,以便將來指認現場。
保持通訊暢通。例如:在救濟站被地方接訪人員接走之前,藏好備用的手機,不要主動將身分證交給任何人。注意隨身帶上紙、筆,在黑監獄搜身的時候要注意妥善的隱藏好紙筆。
伺機求助。在沒有手機的情況下,要利用黑監獄看守鬆懈的機會,向外面發出求救資訊。
保留公益營救電話。日常注意收集、保留社會公益營救人士的聯繫電話。如公益營救人士單亞娟:13146689248
如何求救?
受害人之間要相互營救。受害人之間要相互幫助,有先出去的人可以幫助其他受害人尋找自願者和發送求救資訊或者報警。受害者之間要相互作證。獲得營救以後,共同的受害人之間,應相互留下聯繫方式,以便將來相互作證。
在沒有手機的情況下,可以在紙上寫明向誰求救(親屬、朋友、社會公益營救人士的電話號碼),以及求救內容(被非法拘禁人的姓名、時間、地點)。應當注意觀察周圍的環境,發現有路人可能提供幫助的情況下,要及時的將寫有求救資訊的小紙條,包裹一些硬物,投擲給路人求救。
正確表達。聽到營救人員的聲音,及時作出回應,比如大聲喊:我在這裡,我要出去,我要自由!我要到警察局去。記住:自救是第一位的,別人的營救是有限的,一定要抓住被營救的機會。
最好求助親屬、朋友向110報警。
如何報警?
在聯繫不上親友、社會公益營救人士的情況下,自己應及時撥打110報警。
報警時,首先要明確非法拘禁案屬於公安機關管轄(受害人不宜強調非法拘禁人員是否屬於公務人員。對於警察確認的實施非法拘禁人員的公務員身分,應當要求警察提供書面證明)。
遭受非法拘禁時,不要慌張和恐懼,要通過各種形式報警。報警時,應當把非法拘禁犯罪嫌疑人視為陌生人。否則將誤導警方認為是認識的人之間在開玩笑,而不出警營救。應明確向警察表示:我要自由的離開。不宜表示與非法拘禁者認識,否則警察將因誤會你與非法拘禁者認識,而不認為對方的行為屬於非法拘禁犯罪,拒絕出警,你將喪失一次警察營救的機會(面對此情況,你還堅持選擇向警察表示認識非法拘禁者嗎)。
向警方簡單陳述表明案由(非法拘禁),個人基本資訊,非法拘禁開始的時間、地點、經過。如:我是張飛,河北石家莊人,現在北京新港快捷酒店被幾個陌生人限制人身自由,從12月26日晚8點一直到現在(注意:超過24小時才能達到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嚴重程度),我需要自由,需要你幫助報警。我的電話是:1234567
警察問:你是上訪的吧?標準答案:我是非法拘禁犯罪的受害人。反問:是不是警察不管上訪的人被非法拘禁?最後。直接告訴警察:我不是上訪的,我是中國公民,我需要警察保護,你們來不來?
警察問:你不是認識非法拘禁人嗎?標準答案:我不確定他的真實身分,這個情況正是我需要警方調查核實的。
警察問:實施非法拘禁的人是你們當地駐京辦人員,歸檢察機關管,不屬於我們管轄。標準答案:我不清楚他們的真實身分,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規定你應該先接受案件,然後查明事實,移交相關部門。
警察到達現場詢問情況時,應當記住警號,問明其屬於哪個派出所。堅決要求報案登記。請求警察接受你的報案,必須堅持警察帶你到派出所做《報案筆錄》,並索取《受理案件回執單》。
如何做報案筆錄?
在公安機關派出所做筆錄有兩種形式:一種是警察記錄,另一種是自己書寫。為避免警察做筆錄時存在的錯記、漏記,建議採取自書的方式陳述案件經過。
做《筆錄》時應當注意:一定要求警察把非法拘禁時間、地點記錄清楚,以及非法拘禁的細節(主要包括是否存在毆打、侮辱、非法搜身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情節)。尤為重要的是:要求警察必須查明非法拘禁人的真實身分(不宜主動向警察證明非法拘禁人的身分情況)。
修正筆錄的權利。對於警察所做的筆錄,應當仔細閱讀,發現錯記、漏記,必須堅持更正和補充,建議:自己親自對錯記的筆錄進行修正,對漏記的筆錄進行補充。如果警察不同意對筆錄中錯記、漏記進行更改和補充,請不要拒絕簽字。你應當直接在筆錄最後寫明「與事實不符,警察拒絕更改」。
非法拘禁時間(一定要超過24小時)對構成非法拘禁犯罪具有決定性左右。對於警察所做筆錄中的非法拘禁的時間一定要注意記錄的準確性。
如何圍觀?
圍觀前的禁忌。獲得非法拘禁者的求救資訊後,不宜撥打這個資訊源提供的電話,一旦讓非法拘禁犯罪嫌疑人發現,很可能導致營救行動失敗。比較適宜的方式是通過短信聯繫確定受害人的位置。
有限度的營救。對遭受非法拘禁的受害人不主動爭取人身自由的,不宜強行勸離黑監獄。對於被營救的對象要明確:你是否要離開?如果你要離開,我們給你十分鐘時間選擇離開還是不離開。過了這個時間點,我們就離開了。獲得自由後,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談判。不能讓參與營救的人成為被營救對像要脅對方的砝碼。這樣對將來的打黑不利。
區分不同的管轄。瞭解公安機關管轄的非法拘禁和檢察院管轄的非法拘禁的區別點,檢察院管轄的是公務員實施的非法拘禁,其他非公務人員實施的非法拘禁應由警察管。
儘可能三人以上。約幾個親戚、朋友或者社會公益營救人士一道圍觀。儘可能帶上手電筒。黑監獄通常是在晚上搞運輸,因此,夜晚圍觀請帶上手電筒照亮。儘可能帶上錄音錄影設備。帶上拍攝工具錄音、錄影,幫助警察固定黑監獄犯罪的證據。
阻止黑監獄轉移人員。應當觀察黑監獄的周圍環境,是否有多個出口,防止黑監獄轉移受害人。及時報110求救(報非法拘禁案)。在警察到來前,黑監獄通過車輛轉移受害人時,要再次報警說明情況緊急,敦促警方儘快到現場。記住車牌號碼,同時想法阻止黑監獄車輛離開,為警察到來贏得時間。
爭取民眾的支持。如果警察在場(或者離開)而不營救時,應當爭取黑監獄周圍的民眾的支持,如一起大聲喊:黑監獄是犯罪,打擊黑監獄,立即放人。
及時進行現場播報。及時的將現場圍觀情況,通過推特、微博、手機短信等方式發佈在網路中,激發公民社會的群體關注和監督。及時發送現場圖片。及時將拍攝的現場圍觀音像資料發佈在網路中,整理圍觀過程的文字資料。保留證人聯繫方式。記錄下圍觀者的聯繫方式,準備將這些圍觀者納入黑監獄案證人範圍。
監督警察執法。對於不作為的警察,記錄下警號後,立即打110請求轉警務督察投訴台,完成現場投訴,促進警察依法行政。對於不履行保護公民人身、財產職責的警察,每一個圍觀者都應當分別向當地公安局局長信箱寫投訴信,要求公安局對此類警察予以清除,完成事後的監督。
協助受害人與警察交涉。幫助黑監獄受害人與警察交涉,甚至代理。
如何追究黑監獄的法律責任?
敦促公安立案。啟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式,簡單說:要求立非法拘禁案,並要求獲得公安機關最終的處理結果。提請檢察院監督。如果公安機關出具了《不立案通知書》,應及時到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
熟記法律規定。熟悉《憲法》、《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程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110報警台指揮室接警程式》、《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與非法拘禁和報警、接警有關的法律條文,增強和警察交涉能力。
正確應對警察的指責。如:警察問:你們來幹甚麼?你們知道這樣做是擾亂社會秩序嗎?標準答案:我聽說這裡有人被非法拘禁,我過來核實並舉報犯罪,這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
警察問:你是誰呀?你和他(受害人)甚麼關係?標準答案:我是報案人,不認識受害人,法律不僅不禁止不認識受害人的公民舉報犯罪,法律還支援公民發現犯罪時,可以將犯罪嫌疑人直接扭送公安機關。需要我告訴你是甚麼法律條文嗎?
警察問:實施非法拘禁的人是你們當地駐京辦人員,歸檢察機關管,不屬於我們管轄。標準答案:我不清楚他們的真實身分,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規定你應該先接受案件,然後查明事實,移交相關部門。
在黑監獄營救過程中,存在受害人、圍觀者、網路圍觀者、警察、犯罪嫌疑人多方,在營救過程中,其主導作用的始終是警察,警察賣力的營救,營救就一定成功,要最大限度的推動警察參與營救,用法律監督公權力打擊犯罪。警察不賣力,受害人賣力的自救,圍觀者積極的協助,也能成功。
對於參與黑監獄營救的人來說,不要因為沒有黑監獄營救的經驗,放棄現在的行動。經驗來自實踐,做一次就好過想一百遍。每一次營救都有新的總結,每一次營救都會有新的感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