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1年12月07日訊】全國人大常委會:
我是福建省惠安縣螺陽鎮直選區縣人大代表正式候選人胡建新。根據憲法第41條的規定,特向貴常委會提出控告。我控告惠安縣選舉委員會主持的該縣第16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非法。
我認為,選舉不依法進行,選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沒有法律來保障,那麼國家憲法所規定的「國家的一切權利屬於人民」就是一句不管用的空話。
一、惠安縣人大常委會非法分配16屆人大代表名額
如縣直單位總人口20,415人,分配代表名額9人,平均2,268人一個代表。還不包括縣委推薦的戴帽下達到各鄉鎮的代表名額。而螺陽鎮78,016人,代表名額只有22人,平均3,546人一個代表。而淨峰鎮67,346人,代表名額18人,平均3,741人一個名額。各選區非法分配代表名額的不平衡更為突出。「同票同權」不能得到法律保障。
二、螺陽鎮直選區選民比較集中且不到一千人,應依法集中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不應設20幾個投票站
依據《省選舉細則》第34條 ——選民居住比較集中的,可以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螺陽鎮直單位不屬於丘陵山區、牧區,交通方便,該區選民人數不到一千人且居住比較集中,應依法集中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不應設多個投票站。
據選民反映本次螺陽鎮直選區基本上是每一個單位一個投票站,螺陽鎮直選區的15所小學居然每一個小學一個投票站。
12月5日本人找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投訴。他的答覆:法律規定「可以」召開選舉大會,並沒有規定 「一定要」。言下之意:「可以」是可做可不做,如此答覆,沒有任何文件依據,個人說了算,怎麼行?
三、我們法定的討論、協商代表候選人的權利被惠安縣選舉委員會非法剝奪了
《選舉法》第31條規定,選舉委員會應將公佈的代表候選人「交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而且,由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斯喜主編、於今年6月份出版的、指導全國換屆選舉工作的《縣鄉兩級人大代表選舉流程》一書強調,選民在選民小組會議上討論、協商代表候選人,要經過幾上幾下的反覆過程。
問題是,我們連做樣子、走過場的討論、協商候選人的選民小組會議一次也沒有參加過。據調查,螺陽鎮各選區的選民們,沒有參加過選民小組討論、協商代表候選人的會議。
我可以肯定的說,惠安縣選舉委員會公佈的正式代表候選人,並不是在「選民小組討論、協商」後,「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的。這實際上就是非法的。
12月5日我找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投訴。他的答覆:你怎麼知道我們沒有開會?選民小組會議不一定要全部選民都到。我問:那選民來多少?都那些人參加?甚麼時間開的會?誰主持的?選民最少要來百分之多少?依據甚麼文件?他無言以對。
四、我們法定的秘密寫票的權利被惠安縣選舉委員會非法剝奪了
選舉法第38條規定,「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然而,剛剛結束的螺陽鎮各選區的選舉,無聊到了極點!全鎮20個選區,近8萬選民,進入秘密寫票處填寫選票的選民一個人也沒有!
在農村幾乎全是搞的流動票箱。
12月5日我找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投訴。他的答覆是:選民沒有要求設秘密選票處,再說投票當時為甚麼你沒有提出?我的回答:這是法定的,你們縣人大常委會是幹甚麼的?
早在1912年,以湖北省潛江縣知事官員身份當選為中華民國第一屆國會眾議員的歐陽啟勳,因選舉違法,而被籌備國會事務局宣佈無效的歷史,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不被人們所知道,但歷史卻會永遠記錄著那時的公正。
我多麼希望全國人大常委會能保證憲法和法律在我國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我多麼希望執政了60多年的中國共產黨,在領導選民直接選舉縣、鄉兩級人大代表時,做的不要比清朝、民國那年月還要差!
控告人:惠安縣第16屆人大代表正式候選人胡建新
2011年12月 6日
--轉自姚立法的博客
(責任編輯:鄭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