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1年12月29日訊】【大紀元記者黃靜榮綜合報道】政府建議立法更改目前離婚夫婦對子女的撫養安排,廢除「管養令」和「探視令」,引入「共同父母責任模式」,若果落實,離婚後的父母有責任共同參與關乎子女的重要決定。建議由昨日起諮詢公眾4個月。
香港離婚率近年持續上升,09年約有1萬9千宗,去年已增至超過2萬宗。根據現行法律,父母離婚時法院會以「管養令」,在父母之間重新編配父母權利,包括獨有管養令,即把為子女作出重大決定的權力給予父母其中一方,或發出共同管養令,使父母均有權為子女作出重大決定。
法律改革委員會05年發表《子女管養及探視權報告書》,建議以立法方式取消「管養令」和「探視令」安排,並以「共同父母責任模式」取代,引入「同住令」和「聯繫令」。有關建議除決定兒童每天與哪一方同住,關乎子女的重大決定,必須父母雙方明確同意才能作出,包括更改子女姓氏,或離港居住超過1個月等;而某些重大決定,例如子女接受大手術、結婚、改變居籍或國籍及宗教信仰等,則要知會另一方。在有家暴、虐待等記錄的情況下,建議法庭加入會面限制等。不過不合作一方有何罰則,文件未有提及。
勞工及福利局常任祕書長鄧國威指,法改委的建議能促進父母在離婚後積極參與子女的教養事宜,減低雙方因爭奪管養權而產生的敵意。不過他指建議影響重大,社會亦未有共識,外國一些國家就有關問題立法後,有關子女管養權的訴訟數目增加,但亦有國家對立法效果持正面態度。政府仍未決定是否立法,會諮詢公眾4個月,至明年4月30日結束。
防止虐待兒童會表示贊同離婚後的父母共同管養子女的模式,但擔心離婚後的父母如關係破裂,在子女的重要決定上可能難以取得共識,可能會對子女造成更大影響;香港家庭福利會則認為,單靠立法不能解決家庭糾紛問題,需配合教育及增加資源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