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1年12月23日訊】(大紀元記者莫森綜合報導)香港上訴庭昨日裁定社會福利署不用向一名綜援戶(接受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市民)支付政府減免的地稅和公屋租金。
上訴庭判詞指出,綜援戶的公屋租金由社署代為支付,是實報實銷,政府減免的租金及地稅也不屬於綜援戶,社署可以將這些款項用於其它社會有需要的地方。判詞又認為,無論有無減免措施,綜援戶根本不用交租,因此不存在社署侵吞款項,原訴人對於案件的理解存在錯誤。社署對此裁決表示歡迎。
67歲的原訴人鄧綺瑜是筲箕灣興東村居民,2003年起3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不滿政府曾於2002年減免全年地稅,在2007年免收2月份公屋租金,綜援人士一直由社署代繳上述兩項費用,減免期內她毫無所得。她要求社署按「紓解民困」目的向她發放款項,但3次均被判敗訴。
她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去年獲高院判勝訴,下令社署須向鄧賠償2,397元。社署不服,提出上訴。
政府在02年免收地稅及在07年免收公屋租金一個月,以紓解民困。住公屋的綜援人士由社署代繳地稅及租金給房屋委員會,社署當時沒有將免收的地稅及租金退回給綜援人士,引來綜援人士上訴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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