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通過修例毒駕可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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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12月15日訊】【大紀元記者莫森綜合報道】立法會昨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修訂條例》,對6種指定毒品採取「零容忍」,司機體內一旦被驗出有關毒品,無論濃度多少,即屬違法,最高可判監3年。

6種指定毒品,包括海洛英、可卡因、冰,大麻,氯胺胴(K仔)及搖頭丸,定為「零容忍」罪行,無論司機體內濃度多少,一經定罪,最高判入獄3年,罰款2萬5千元。初犯的司機最少罰停牌5年,重犯或「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停牌期,則定為最少10年,法庭可根據案情向司機發出終身停牌令。

至於包括酒後駕駛在內的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停牌期亦會延長,首次定罪停牌期最少5年,重犯最少10年。

法例亦容許警方對涉及交通意外或有可疑的司機,進行初步測試,甚至帶返警署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司機不合作即屬違法。警方有權向司機進行隨機藥物測試,但當局表示暫時不會實行,要待有可靠又適合的快速測試技術才會推行。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表示,今年首11個月,因藥駕及毒駕被捕的人士有48人,數字比09年上升4倍多。她指出,部份毒品具有廣泛醫療用途,如果只是加重毒駕罰則,可能會令吸毒司機為逃避罪行,改為服用其它有藥性的毒品,情況和毒駕一樣危險,削弱當局打擊藥駕及毒駕的效果。她相信今次的修訂會起很大阻嚇作用,相信明年第一季可實施有關法例。又說,已有製造商提供口腔測試的樣版,如符合標準,希望可在半年內引進口腔測試。

獨立議員鄭家富動議修訂,認為毒駕及危險駕駛,重犯者一律要終身停牌,才可以加強阻嚇。他指出,停牌10年不足以顯示罪行的嚴重性;而政府如不列明重犯者會終身停牌,反而交給法庭來決定,會增加司法程序及審訊時間。但修訂最終被否決。

有小巴業界認為,部份司機為生計,往往身體不適時會吃藥後繼續上班,希望政府可酌情寬免,初犯不用停牌;又認為藥駕與醉駕、毒駕性質不同,應分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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