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誘拐 加家長攜子女出國需出具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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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12月14日訊】(大紀元記者周行多倫多報道)最近,加拿大發生多起夫妻離異後,母親未經孩子父親同意,私自將孩子拐走它鄉的案例。加拿大外交部美洲及領事事務國務部長艾瓏絲(Diane Ablonczy)週二宣佈一項兒童出國同意書政策,敦促要出國的兒童攜帶由其法定監護人出具的同意書,以防止兒童被誘拐出國。

安省新市居民史蒂芬·瓦金斯(Stephen Watkins)和前妻離異後,法官賦予了瓦金斯對2個兒子唯一監護權。但是瓦金斯兩名幼子在2009年3月失蹤。警方稱,他們被沒有監護權的母親艾迪塔·瓦金斯(Edyta Watkins)綁架並帶至歐洲。瓦金斯花了兩年半時間,終於確認兒子在波蘭,他現在正在為此事打國際官司,不敢肯定何時可以甚至是否可以成功把他們帶回加拿大。

加拿大政府表示,強烈建議兒童出國時攜帶同意書,除非他們是與法定監護人同行。艾瓏絲說:「移民官員會特別留心通過國境的兒童所攜帶的文件。」

她說,加拿大有數百宗涉及兒童被不正當地帶出國,或被其父母其中的一方阻止回國的個案未得到解決。「如果不是與父母同行,我強烈建議他們(兒童)攜帶同意書,證明他們獲得出國許可。」

外交部這次設計的標準格式批准信,目的是讓為人父母者,可以根據信中的格式清楚填寫所須的資料,包括家長或監護人的姓名,出國兒童的姓名和出生日期等資料、同行人士資料,並須附有見證人簽名。

政府稱,這份新的同意書,是回應父母、法律專業人士及領事官員需求的產物,為了方便兒童出行,同時避免他們被誘拐到別的國家。

「誘拐兒童最令加拿大父母痛苦,也是領事官員面對的最困難及複雜的案件之一。」 艾瓏絲說,保證兒童或隨行的成人帶有一份授權信,可避免很多這類案例發生。

兒童被誘拐出境後變數多

聯邦外交部美洲及領事事務國務部資深媒體顧問巴布科克(John Babcock)對《大紀元時報》表示,加拿大領事官員要處理與兒童誘拐、監護權及福利有關的案件,這些案件涉及加拿大兒童被不正當帶出境,或被阻止返回加拿大。2010年,加拿大領事官員開設了408個與兒童有關的領事案件,包括69宗兒童誘拐案及121宗兒童監護權案。

加拿大政府提供的信息顯示,加拿大兒童監護權的決定,在其它國家不一定會得到承認。在極端情況下,孩子可能被禁止離開有關的國家,最好是旅行前去相關國家駐加拿大使領館諮詢。

父母關係緊張或破裂容易導致兒童被誘拐,如果父親或母親在外國有近親等聯繫,誘拐兒童的可能性會更大。很多情況下,誘拐或監護權問題是在兒童不被允許返回加拿大時出現,對於某些國家甚至加拿大的法律來說,這類案件不一定被視作誘拐。

巴布科克表示,加拿大兒童在其它國家涉及誘拐或監護權的案件非常複雜及敏感,留在加拿大的父親或母親必須與官方密切合作,才能增加與子女團聚的機會。

他表示,出國兒童在進入其它國家時,會被檢查有關的證件及監護人同意書。

爭奪孩子撫養權帶來的悲劇

加拿大國土廣闊,各省有相當的自主權,即使不出國,誘拐兒童案件也不易解決。今年54歲的女子Patricia O’Byrne被發現在1993年從多倫多拐走當時20個月大的親生女兒,當年6月她被通緝之後,竟然在溫哥華島「改名換姓」居住了18年。

今年9月,警方從加拿大失蹤兒童協會(Missing Children Society of Canada)獲得線報,直至2週前,維多利亞警方纔逮捕了O’Byrne。

這宗誘拐兒童案源於O’Byrne與其女兒的生父Joe Chisholm爭奪撫養權失敗,結果是母親將女兒非法帶走,到遠至卑詩省的溫哥華島隱居。

目前O’Byrne面臨誘拐兒童控罪,並且被法官拒絕保釋。如果罪名成立,最高刑罰可達10年監禁。

(責任編輯:林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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