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祖笙:上街賣房再次被搶 被威脅「帶過去」

廖祖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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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10月06日訊】迫於無奈,這些天我夫婦倆都在街邊賣房。今天上午,我讓妻子留在家裏陪伴86歲高齡的岳母,獨自上街去賣房。11時左右,突然又來了幾個穿制服的黨國警察,不由分說,在眾目睽睽之下,又搶走了我貼在自己摩托車上寫有賣房緣由的A4紙。

這已經是第二次被警察搶走這些東西了。紙上的內容只有兩段話,全文如下:

「受夠了喪盡天良的殘酷迫害
——家破人亡的泰寧籍作家廖祖笙悲情講述賣房緣由

我20歲參軍,21歲立功、入黨,先後出版著作7部。在寫作政論、時評的日子裡,我堅持反映百姓的生存困苦,點名道姓批評過京城的一些高官,獨生子廖夢君於2006年慘烈遇害廣東,遇害學生的屍檢報告、相關照片及『破案』卷宗竟是不可示人的『國家機密』!我夫婦倆找公安,公安說去找政府;我們找政府,政府說去找法院;我們找法院,法院說去找檢察院;我們找檢察院,檢察院說去找公安……我們訴諸法律,兩級法院均不受理;我們赴京鳴冤,屢遭廣東當局綁架,當時監控我夫婦倆的公職人員,最多的時候一天竟達40餘人次!一個原本以文為生的作家,家破人亡後竟被逼得扛著黨旗在廣州、佛山乞討數月,在國內傳媒和網絡的表達權也被黨國全面封殺至今!

我夫婦倆創傷纍纍回到泰寧,當局仍在對我們不時傷口上撒鹽,殘酷的迫害來得更加公開化。只因撰文評說了中南海的政客,我們的住處曾被大群荷槍實彈的黨國警察包圍,我被『取保候審』了一年!因為時隔3個多月寫了篇向上反映自己生存困境和百姓疾苦的文章,我家從3月11日開始,又被當局斷網、斷電視到現在,電話也被明顯控制。憲法白紙黑字賦予中國公民以言論自由,可一個作家蘸著血淚在寫作,還要被黨國警察沒完沒了左一個『傳喚』右一個『傳喚』……即便是人在家鄉,我也無法安放一張書桌,而且根本就無法正常展開生活。故鄉成了又一塊傷心地,受夠了動輒得咎,受夠了喪盡天良的殘酷迫害……我夫婦倆不想被逼得最後與家鄉的酷吏玉石俱焚,萬般無奈,除了賣掉手頭的房產,灑淚離開泰寧,已是別無選擇。」

以上所述,講的全是實情,歷史也必將印證,我所寫下的這兩段話沒有半字虛言,而且限於篇幅和慮及種種,我在表達時只是蜻蜓點水,已有所取捨。這些天我被鄉親們反覆問及賣房的緣由,已是一遍遍講得口乾舌燥,聲音嘶啞,以文字簡述賣房緣由,無非也就是為了給自己省點力氣,少費一些唇舌罷了。

但黨國警察容不得我展示這樣一張A4紙。他們兩次來搶奪這些東西,我都問及不讓我出示的法律依據何在,他們答不出一個所以然來。這就如同公安「命令」電信對我家連續幾百天斷網、斷電視,並不需要任何經得起追問和檢閱的理由一樣,黨國警察在 「和諧社會」對一個飽遭迫害的作家,行事儼然可以不講半點的法理和道德。當然,他們也只是在奉命行事,他們也有他們的無奈,就像我前些天在與他們爭執時,激憤之下所說的那樣,他們一樣是這種罪惡體制的受害者,一樣是可憐蟲。

黨國警察把那些東西搶走後,還不忘嚴厲威脅我,如再出示寫有賣房緣由的紙張,就要把我「帶過去」。

不堪忍受殘酷迫害,還只是我夫婦倆不得不賣房的原因之一。任何時候,生存都是人類的第一需要。長期以文為生的我,在國內傳媒遭到黨國全面封殺,已是被阻斷生活來源多年,由此我夫婦倆除了賣掉房子離開又一塊傷心地,重新給自己找條活路,已別無選擇。所以呢,20歲參軍,21歲立功、入黨,為共產黨賣命卻落到這步田地的我,在這套房子脫手之前,會繼續以曾有的方式賣房,並時刻準備著因為如實講述了賣房緣由讓黨國警察「帶過去」。為生存而戰,為尊嚴而戰,是每一個現代公民與生俱來的權利和自由,這在任何人均不可予奪!

我這雙手,為保家衛國握過鋼槍,為國防事業立過軍功,為國家前程和百姓福祉寫下過無數嘔心瀝血的文字,家破人亡後,又被反動當局逼得上街親手乞討和賣房自救,我有這樣的心理準備:黨國警察在某天給我這樣的一雙手,也一樣是能給戴上手銬。殺人無罪,整人無罪,搶人無罪,而作家以我手寫我心是「有罪」的,竟敢不乖乖在家等著被餓死,被花樣萬般折磨至死,竟然「膽敢」上街賣房,尋求自我救贖,這在 「和諧社會」,該也「罪不可赦」。

家破人亡,無處申告;當局公然演繹用槍桿子對付筆桿子,無處申告;門上被人亂寫亂畫,無處申告;被連續斷網、斷電視兩百多天,無處申告……在這種史無前例的「 法治國家」,經歷著匪夷所思的種種,我的內心早充滿了悲涼,並衍生了這樣的問號:這到底是一個怎樣的世道啊!

嗚呼,「以人為本」的「和諧社會」,不必羞羞答答,只管說一套做一套,沒完沒了對剩水殘山的我夫婦倆再下重手好了!

寫於2011年10月5日(廖夢君同學慘烈遇害於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黃岐中學,「偉光正」與絕人之後的惡魔連袂共舞第1907天!廖祖笙居所被反動當局連續斷網、斷電視 208天!遇害學生的屍檢報告、相關照片及「破案」卷宗是「國家機密」!作家廖祖笙在國內傳媒和網絡的表達權被黨國非法剝奪!廖祖笙夫婦的出境自由被「執法」機關非法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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