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成半受訪外傭會申請居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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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10月03日訊】(大紀元記者黃靜榮香港綜合報道)外傭爭取居留權的司法覆核案,高等法院日前裁定《入境條例》違反《基本法》,即外傭享有申請居港權資格。10月2日的《城市論壇》上,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表示,法庭是頂著很多壓力做出此裁定。另外,有外傭僱主團體調查發現,六成半的受訪外傭都指會取居港權。但有外傭代表指,香港生活指數高不是每人都想留下。

高等法院在9月30日的判詞指出,入境條例限制外傭居港權,與《基本法》二十四條所說的永久居民資格的條文不一致,即使外傭僱傭合約對外傭有限制,也不足以令外傭喪失申請通常居港資格。

九成個案能通過四大條件

高院裁定港府敗訴後,若港府最後上訴不能推翻原判,港府只能靠入境處長根據入境條例附表一所列出的「四大條件」,包括是否在港有慣常住所;家庭主要成員是否在港;是否有合理收入維持自己及家人生活及是否已依法繳稅來限制居港7年的外傭申請成為香港永久居民。但根據入境處數字,去年8,000宗外籍人士申請居港權個案,能通過四大條件的個案高達九成。

在10月2日城市論壇上,前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相信,政府上訴推翻原判的機會不大,所以應提呈人大釋法。

羅沃啟則表示,釋法是輸打贏要,不可以接受。他說:「很欣賞法官的判決。法官在一個具爭議的議題上能集中在法理上去處理,完成法官要做的基本責任。」

羅沃啟分析說,法庭指出《基本法》保障所有符合主要四點要求便可享有居港權。所以,香港政府認為那是一個正當的政策,但低過憲法的層次,即香港入境條例裏面寫一個條文去限制剝奪憲制上保障的權力,使一部份人享用不到。他認為,法庭應該指出是違憲,並且是頂著很多壓力做出這個裁決。

外傭居留問題有討論空間

羅沃啟說,要分清法理同現實:「法理上,在本地的法律內實質上是排斥原本憲制上賦予的權力的話是違憲的;現實上,國際上都有些做法,並非一定要跟,但如果香港政府要實施管制限制的話,需修改《基本法》,亦需了解國際上處理居留權的做法。他認為,香港在這些問題上有討論的空間。」

亞洲家務工工會聯會理事思穎表示,外傭在僱主家中24小時盡心盡力工作,如果被指是浪費港人金錢,表示心痛,又說很多外傭在自己國家都有家庭,並非所有外傭都希望擁有居港權。又認為香港物價很貴,在此工作也很辛苦。

家庭傭工僱主協會主席羅軍典就指,調查顯示,被訪的200個外傭當中,六成半人表示一定會申請居港權。他又指,外傭為工作付出,已獲得人工及其它法律保障,對香港家庭的貢獻不應以居港權回報。

高院將在11月26日再傳召控辯雙方,跟進雙方就執行有關判決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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