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7日訊】四川宜賓喜捷鎮紅樓夢村的村民近日向大陸媒體反映,當地村委會把多年來拖欠農民的400萬元土地款印成了精美的代金券,替代人民幣發給了農民。這些代金券可以在本村內轉讓、贈予,還可以繼承。但如果想換成真錢卻要等到60多歲。媒體調查發現,400萬代金券的背後,還隱藏著更大的玄機。
據中國之聲報導,四川宜賓紅樓夢村共有300多戶人家,1083人。很多人家甚至沒有像樣的傢俱,本該屬於他們的400萬人民幣卻變成了印製精美的代金券。村民肖艷說:「這400萬他(村委會)不直接分錢給老百姓,每個人給你分4250.8元的代金券,而且要到60多歲才能換成真錢。」
村民出示的代金券印製精美,底色為白色,正面的桔黃色花紋和人民幣的防偽花紋相似。和人民幣一樣,代金券上也印有編碼,面值也分別用大寫的漢字和小寫的阿拉伯數字顯示。人民幣上印有「中國人民銀行」的字樣,這些代金券上印的則是「紅樓夢村民委員會」,券面上蓋有村委會公章。代金券背面的「 說明」裡明確告知,此券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間轉讓、繼承、贈與」,但沒有標注兌換的時間和有效期限。
那麼,村民們會在本村內使用這些代金券呢?村民表達了不同的聲音。有的村民說:「有人轉讓給我我也可能會要的,因為他們給我們做的就是錢」,也有村民說:「寫的是可以轉讓,但那是死錢,死了才拿的到錢,像我們這種年輕人,你必須要等到六七十歲才能拿到錢,轉讓也沒人會要」,還有村民說:「我不會接受,在我看來(代金券)就是一張白紙,這一屆村委認這個代金券,可以兌換成錢,但是下屆他能嗎?他能保證嗎?」
據介紹,這批代金券是2005年左右印製發行的,總額為400萬元,共有941張分發到村民手中,村委會每年給年紀大的部分村民兌換一次。目前,只有66歲以上的人兌換到了現金。村委會副主任徐明說:「如果村民在66歲之前死亡,這筆錢將由死者的親屬或家屬來領取,代金券可以繼承,也可以在村民之間進行交易。」
那麼,村委會私自印製發行代金券的行為是否合法呢?三位村官都以沉默作答。再三追問之下,他們出示了當地鎮政府對此做過的批示。批示上蓋有宜賓縣喜捷鎮人民政府的公章。批復中寫道,經鎮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同意你村印製代金券。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村民代理律師趙三平認為:「鎮政府批准印製發售代金券的行為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他違反了人民銀行法和人民幣條例,而且數額特別巨大,有 400萬,嚴重侵害了村民的財產權。從法律的角度來講,這個代金券可以起到一個債權證明的作用,證明村委會應該給我這麼多錢,僅僅能起到這樣一個作用。」
那麼,這些難以兌現的代金券究竟是怎麼來的,紅樓夢村什麼會冒著違法的風險給村民發代金券呢?
據三位村官介紹,原來村集體有個企業,叫紅樓夢酒廠,廠區面積347.76畝,使用的是本村的集體土地。2004年,上屆村委會把酒廠轉讓給了成都老漁翁餐飲發展有限公司。這400萬元就是當時老漁翁公司付給村集體的土地款。
現任村委會副主任徐明介紹:「轉讓協議上就是一句話,400萬涵蓋該土地所涉及的一切費用。等於採取整體包干的形式,用400萬將該片土地的所有款項一併兌現給紅樓夢村民委員會。」
徐明介紹,簽訂協議時,全村共有941人擁有土地,其中一部分人的耕地包含在被轉讓的廠區範圍內。當時的村委會就把這400萬土地款平分成了 941份,平均每人4000多塊錢。但這筆錢沒有發給村民,而是又原封不動的借回給了老漁翁公司,農民手中拿到的就是等額的代金券。原本在廠區內有地的農戶,每年每畝地還可以從老漁翁公司獲得800斤稻穀。這每畝800斤的稻穀就算是借款的利息。
村委會領導說,現在這塊兒土地已經是國有土地,使用權歸紅樓夢酒業公司所有,但圍在村委會外的村民們卻說他們並不知情。徐明也證實,如果沒有當上村副主任,連他都不知道土地已經被征為國有:「如果我沒有幹上這個村副主任,我也不清楚。按當時的政策就是農轉非,然後給失地的農民工購買社會最低生活保障,採取相關的安置工作,我們由於當時企業是村辦企業,對村民就沒有進行實質性的賠償。」
在村委會和老漁翁公司2004簽訂的協議中寫著「347.76畝土地為劃撥土地」。另一份宜賓縣人民政府文件中則記載著,早在1996年,縣政府就同意徵用該宗土地作為紅樓夢酒廠建設用地。
既然早在14年前,土地就已經同意被征為國有,村民們為什麼一直不知道呢?
知情人說,2005年以前,酒廠一直是村集體企業,96年的征地是一個「非常之絕密計劃」,只有極少數人知情,「申報土地的想法是一箭雙鵰的,一是可以拿到國家的使用土地計劃;二是減少公糧統購,當時辦理國土證花的二三十萬塊錢,可能也是被私吞的。」
據村委會領導介紹,從2005年起酒廠就圍起了圍牆,不再允許農民耕種,大片土地一直荒蕪至今。而中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一塊本應屬於農民的農村集體土地,不知不覺中變成了國有土地,轉手又被賣掉,本是土地主人的農民得到了一張張看上去很美的代金券。過程聽上去很複雜,結果卻是那樣的簡單。
離開村子時,面對難以兌現的代金券,失地農民說出了他們心中的渴望:「種地,種地。我們農民是靠種莊稼為生的,我們就是想要我們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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