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7日訊】(大紀元綜合報道)日前,陳巧文涉嫌襲警案件,被法庭裁定罪名不成立。陳巧文強烈批評警方在證據不足下控告社運人士,是政治打壓。人權監察認為陳巧文的指控有確實理據支持。
人權監察表示,現時香港法律有兩條內容相若、對襲警程度均無細緻分級、罰則輕重懸殊的襲警罪,讓律政司人員和警方有近乎毫無制約的酌情權、以至選擇性檢控可以不當的濫權,用來達至針對示威者和打壓表達活動的不當目的。
除陳巧文是被當局以《警隊條例》第63條檢控外,在本案之前的2007至2009年,共有24宗涉及示威表達活動的襲警檢控,無論案情如何,全數均被當局使用罰則較重的《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的襲警罪檢控,無一例外,令當局的動機備受質疑,尤其是否警方正肆意以較重罰則的襲警罪檢控涉嫌襲警的示威者。
人權監察表示又指,按照《基本法》第63條,「律政司主管刑事檢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即使律政司授權執法機關進行檢控,也不應在授權時,將與執法機關有利益衡突的案件,也授權給有關的執法機關。就涉嫌襲警案件而言,律政司應將是否應該和須要加以檢控、選擇控罪、以及有否足夠證據進行檢控等三方面的考量和決定,都應保留在律政司手中,不宜授權有利益衡突的警方處理,否則就有違程序公義,令公義得不到彰顯;所有有關的調查結果,應先行交給律政司考量和決定,不應由警方處理和由它們逕行決定檢控。
杜絕警方濫權和利益衝突
雖然早前律政司已要求警方發新指引,若警方日後以較重刑罰的《侵害人身罪條例》檢控襲警,須先諮詢律政司意見。人權監察認為有關指引並不足以杜絕警方的濫權行為,尤其是否應該和須要加以檢控和有否足夠證據進行檢控等兩方面的考量和決定,仍然是由警方在有利益衝突的情況下作出。
人權監察擔憂類似陳巧文案件顯示,控方未有足夠證據入罪陳巧文。同樣的一些社運人士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仍被檢控。律政司是有重大的憲制責任去維持和促進法治,有責任保障檢控工作不但要令公義得到體現,否則就是失職。
人權監察認為,律政司應即時修訂警方的指引,指示警務人員所有與警方有利益衝突的案件,包括襲警、阻差辦公、浪費警力等,都必須交由律政司全權處理,而律政司必須確保控罪恰當,而且有足夠的證據確保有穩妥的入罪機會,使有關檢控在程序上彰顯公義。若有關安排令律政司面對人手不足的問題,律政司司長黃仁龍有責任向有關部門提出。◇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