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09月21日訊】律師根據公安機關出具的《拘留通知書》,到通知的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看守所經查竟然沒有該犯罪嫌疑人在此羈押!——這是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周澤律師與湖南通程律師集團楊金柱律師在辦理陳玲涉嫌虛報注冊資本犯罪一案中遇到的奇事。
喜歡上網的長沙市民陳玲是2010年9月12日深夜從家中被公安人員帶走的。當時,公安人員從陳玲家中抄走了多個U盤、筆記本電腦、MP4、上網卡、硬盤、讀卡器、手機等電子存儲產品。
9月16日,陳玲的親屬收到了長沙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寄來的《拘留通知書》。此時,親人被公安人員帶走已經四天的陳玲親屬才知道,陳玲已經被長沙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以嫌疑「虛報注冊資本罪」刑事拘留了。讓陳玲親屬百思不得其解的是,這份《拘留通知書》記載的拘留日期竟然是還未到來的「2010年09月23日23時」,載明「如未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家屬或單位,請注明原因」的《拘留通知書》上,並未注明任何未在24小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的原因;需要一並通知被拘留人家屬的「辦案人」,也未填注;而陳玲的居住地在長沙市開福區,而《拘留通知書》上署名的辦案機關卻是長沙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羈押地點卻在「益陽市第二看守所」。
收到拘留通知書後,陳玲親屬即委托湖南通程律師集團楊金柱律師及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周澤律師為陳玲提供法律幫助。
9月19日一大早,楊金柱律師與周澤律師趕到離長沙一個多小時車程的益陽市第二看守所,提交會見手續,要求會見陳玲。看守所值班民警在電腦上查詢後,告訴兩位律師,羈押人員中沒有叫「陳玲」的,並將查詢過程演示給兩位律師看,以示確實查無此人。應律師要求,看守所帶班領導在律師出示的《拘留通知書》上批注「查無此人」,讓兩位律師找辦案機關。
隨後,兩位律師立即從益陽市趕回長沙,到長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法制科反映情況。法制科一位負責同志根據兩位律師反映的情況,找了一通電話後,告訴律師,說律師要會見的陳玲就羈押於益陽市第二看守所,肯定是看守所查詢錯誤。
接著,兩位律師又風馳電掣地趕赴益陽市第二看守所,進行第二次查詢。看守所值班民警查詢後,仍然告訴律師「查無此人」。律師問看守所是否有用編號關押的犯罪嫌疑人,民警表示沒有。同時,民警還表示陳玲作為女犯,如果羈押在益陽市的看守所,那就只能是可羈押女犯的益陽市第二看守所,而不可能是第一看守所。應律師的要求,看守所帶班領導又在之前已經批注過「查無此人」的《拘留通知書》上批注「第二次查無此人」。
無奈,律師只能再找《拘留通知書》上署名的辦案機關。
19日下午,兩位律師再一次來到長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找了局長,局長讓政委接待。然後,政委將兩位律師介紹給分管刑偵工作的一位副局長,由該副局長接待。這位副局長倒也熱情、客氣,聽了兩位律師介紹的情況後,說「虛報注冊資本罪」應該是經偵大隊辦的,應找經偵大隊。兩位律師要求這位副局長幫助聯繫一下經偵大隊的領導。該副局長聯繫後,告訴兩位律師,說跟經偵大隊隊長聯繫了,人在外面,當天回不來,讓20日上午去找經偵大隊長。
20日上午,兩位律師來到長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經偵大隊長辦公室鎖著門,無人。
於是,兩位律師又找到19日接待過律師的副局長。該副局長為兩位律師聯繫經偵大隊長,發現經偵大隊長關機,說既然聯繫好了,就讓律師等一下,經偵大隊長肯定會來的。
兩位律師在公安局等了一個多小時,未等來高新分局的經偵大隊長。之後,接待律師的副局長見到律師,肯定地說:他們出具的《拘留通知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上面寫明的犯罪嫌疑人羈押地點是益陽市第二看守所,就肯定是在益陽市第二看守所,直接找看守所就行,不用找他們。
找了兩次益陽市第二看守所了,再找也無益。於是,兩位律師直接找到湖南省政法委執法督查室反映情況。執法督查室的一位黃姓工作人員聽取兩位律師反映的情況後,立即致電益陽市政法委,要求了解情況,並告訴律師一有消息就通知律師。
隨後,兩位律師又來到湖南省公安廳,要求向法制處反映情況。傳達室的工作人員要求律師報出要找的具體人,並讓要找的人出來接才可以進去。直到後來,楊金柱律師通過關系聯繫上一位法制處工作人員,才由該工作人員下樓來接待律師。而接待律師的工作人員表示領導和分管具體工作的人,都不在,讓律師把材料留下,她會轉給有關負責人。
20日下午,律師第三次來到益陽市第二看守所。找了看守所石姓所長和李姓教導員,結果仍然是「查無此人」!
在偵查階段辦案機關不讓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情形,時有發生;偵查機關將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後不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的情形,也不鮮見。但辦案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後,將羈押地點通知了家屬,而作為接受委托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的律師,到辦案機關通知的羈押場所查詢並要求會見,卻被告知「查無此人」——這樣的情形,不僅執業近十年的周澤律師沒遇到過,有20多年執業經歷的楊金柱律師也是第一次遇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