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13日訊】9月8日的新聞報導,高院決議七歲以下才要加重刑責,這個決議讓我聽了很生氣和錯愕。為何是7歲?高院的標準何在?因為七歲標準既不符法律認定兒童年齡的十二歲,也未達法定未成年齡的十四歲,「到底七歲標準哪裡來的?性侵八歲就不用加重嗎?」
我想,高院是以《民法》中對於未滿七歲的兒童一概認為「無意思能力」作為判定,但是,如果法律上的未成年是訂在14歲,這也比較符合現在青少年的發育現況(14歲大概生理已經發育),高院的這個7歲標準從何而來?美國的潔西卡法案有近40州贊成性侵14歲以下兒童,要被重判25年,且不得認罪協商、假釋,為何台灣只認為性侵7歲以下才罪大惡極,而不擴大保護兒童的範圍至14歲呢?
而且,最高法院的「法匠們」,10年是重刑嗎?(中間還可能假釋呢!)為何你們總是不能身(深)切的體會被害兒童的創傷?總是比較站在性侵加害人這邊?難道你們不知道數據顯示這些性侵犯的再犯率高達8成以上嗎?我呼籲司法部應該公布台灣近10年性侵害犯的再犯數據、性侵害案件(含14歲以上)被輕判,以及這些被輕判、假釋中又再犯案的數據,讓此議題由公民公開討論,不是你們幾個關起門來,說了算!!
7歲以下,有待商榷,我呼籲台灣人連署,應該比照美國至少14歲以下,通通保護!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