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29日訊】誘捕,誘供、引供、逼供、「車輪戰」式的逼問,株連九族。三天三夜非人能承受的折磨,我精神失常,被逼跳樓,被逼在他們捏造的大堆「材料」上簽名、畫押。這是一位警官的血淚控訴。
申訴書原文轉載
申訴書
我是陳軍育,原是廣州市公安局白雲區分局良田鎮派出所副所長(副科長級)。我一貫盡忠職守,遵紀守法。2002年11月22日,我被廣州市公安局紀委無故非法拘禁。在羈押期間,紀委人員對我使用刑訊手段逼供,逼使我從廣州市公安局辦公樓九樓監察處窗戶跳下跌至三樓。隨後,他們不顧我生命垂危,竟繼續對我實施「車輪戰」逼我認「罪」…… 2003年8月11日,在只開了一次庭的情況下,我在看守所裡收到了第一份判決書。更不可置信的是,次日(即2003年8月12日),我又收到了一份同一文號、內容,刑期由「九個月」改成「一年」的判決書,還被殘酷剝奪了上訴的權利。
這究竟是依法辦事還是打擊報復?!
【緣由】
2001年3月27日晚上11:00左右,我(當時擔任廣州市公安局白雲區分局良田鎮派出所所長助理,行使副所長職權,並是當晚唯一的派出所值班領導)在接報後,帶領肖志斌、李榮軍、鄺建洪、楊梁武4名幹警及4名良田鎮華坑村治保隊員到達轄內的陳洞村的「生生山莊」進行治安檢查。期間發現張瑞雲、王勇、鄒鐵軍、張萍、李玉芳、唐紅6名人員有賣淫嫖娼的嫌疑,因此立即把張瑞雲等6名人員帶回良田鎮派出所進行留置盤問。
2001年3月28日凌晨1:00,我、羅偉泉、楊梁武、肖志斌、李榮軍、鄺滿元等幹警分別對張瑞雲等6人依法進行了訊問(相關訊問筆錄請看附件一)。通過詢問,我瞭解到張瑞雲是原廣州市公安局白雲山分局副局長;王勇是原廣州市公安局六處幹警;鄒鐵軍是廣州市工商局第二分局辦案二科副主任科員。他們均承認有嫖娼未遂行為,並深刻認識到其行為的嚴重性,寫下了悔過書和檢討書(請看附件二)。根據當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我依法對張瑞雲等6人作出了警告處理,並根據當時公安部對公安內部人員違法亂紀的相關處理辦法的規定,通知了當時廣州市公安局白雲山分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楊鶴年(二級警督)來所把張瑞雲等人帶回原單位進行處理。2001年3月28日凌晨2:30左右,楊鶴年穿著警服、駕駛警車到良田鎮派出所把張瑞雲等人接走。
由於該案是一般的涉嫌違法的治安案件,根據派出所值班分工的安排,我作為當晚的派出所值班領導,有權獨立對該案做出最後處理(該案已交回原單位處理)。因此,我無需向良田鎮派出所其它領導作出匯報後再對該案進行處理。而且,關於該案的處理情況當晚的總值民警已記錄在值班日誌裡,如其它領導對該案的處理結果有疑問,可直接向我瞭解,但一直沒有任何領導就該案的處理結果向我進行詢問。
【被誣告】
該案結束後不久,原廣州市公安局白雲區分局良田鎮派出所幹警楊梁武,在我毫不知情的情況下,以我的名義私自向張瑞雲、王勇、鄒鐵軍三人索要現金作為「好處費」。我直到2002年11月29日才從廣州市公安局紀委幹部程啟先對我的訊問中得知此事,我完全沒有在該案中收取任何一分錢。
我出獄後得知:2001年年底至2002年年初,楊梁武被抽調到白雲區公安分局「打擊六合彩專業隊」工作。期間,楊梁武利用工作之便到有關政府部門盜竊大量財物。2002年10月,楊梁武的犯罪行為被發現。辦案單位對其進行訊問時,楊梁武交待了上述向張瑞雲、王勇、鄒鐵軍三人索要人民幣3萬元作為「好處費」的犯罪經過。楊梁武為了獲得減刑,誣告我從這人民幣3萬元「好處費」裡收取了人民幣2萬5千元,稱其自己只得到了人民幣5千元。
【非法拘禁,恐嚇家人】
2002年11月22日傍晚6時許,我接到廣州市公安局白雲區分局副局長吳展祥的電話,說有工作交待我執行,叫我立即前往白雲區分局附近的一家飯店找他。我顧不上吃晚飯馬上趕到該飯店。一進門,廣州市公安局紀委的4名幹部不說任何原因、也沒有出示任何法律文件,就立即給我戴上手銬,把我押上警車拉回廣州市公安局。
從2002年11月22日傍晚6時至2002年11月24日下午,我被非法拘禁在廣州市公安局辦公樓9樓的監察處。期間,紀委幹部不讓我吃,連續三天不讓我睡,並組織人員違法對我進行「車輪戰」式的盤問,大量使用誘供、引供的非法手段,企圖迫使我承認收取了張瑞雲、王勇、鄒鐵軍三人人民幣2萬5千元的「好處費」,但我堅決駁斥了他們的違法行為。他們惱羞成怒,威脅說不但要整我,還要整我全家。我萬萬想不到,堂堂廣州市公安局紀委竟然使用變相刑訊逼供、株連九族的違法犯罪手段來逼供。我憤怒萬分,與他們對罵起來。
經過三天三夜非人能承受的折磨,我精神失常。在與紀委幹部進行對罵時,我被逼從廣州市公安局辦公樓9樓的監察處跳下。由於當時該樓正在裝修,窗外搭了棚架,我從九樓跌至三樓,受了重傷,前額骨折,裂開長達六公分的傷口,血流噴湧;左腳踝關節嚴重受傷!我在地上躺了幾分鐘才勉強爬起來。我見滿地鮮血,只好脫下上衣包住頭部傷口,走向廣州市公安局大門外準備攔出租車去醫院治療(此時我未被雙規,有人身自由)。當我忍痛走到廣州市公安局大門處時,紀委幹部立即就把我攔住,不讓我去醫院,不顧我生命危險,強行把我拉回廣州市公安局紀委辦公室。他們強迫我先寫下「畏罪潛逃」的檢討書,才給我治療!他們只對我進行了簡單包紮,後見血流不止,才把我拉去縫針。縫完針後,再沒有採取任何醫療救治,就立即把我拉到廣州市公安局白雲區分局,關在辦公樓十一樓的一間普通辦公室內(沒有進行任何醫療措施)。廣州市公安局紀委幹部並不顧我身受重傷,立即繼續對我進行「車輪戰」式盤問,把我逼得神志不清,求生不能,肉體上難以承受。我為求得片刻休息,強忍著頭部的劇痛,為了生存,不得不在他們捏造的大堆「材料」上簽名、畫押。
隨後,廣州市公安局紀委幹部程啟先要我寫信給我前妻余曉陽(於2004年上半年因此事離婚),要她向廣州市公安局紀委交人民幣2萬5千元才讓我出去治病。於是,余曉陽接到我忍痛違心寫的信後,立即趕到廣州市公安局紀委,向程啟先交了人民幣2萬5千元,程啟先還對余曉陽說:「陳軍育已經沒用了,你最好儘快跟他離婚!」。廣州市公安局紀委收到錢後,並沒有讓我出去進行治療,而是繼續對我進行「車輪戰」式的誘供、引供。此後,廣州市公安局紀委幹部就以余曉陽交來的人民幣2萬5千元作為我所謂的「退出的全部贓款」,捏造證據給我定罪。
「車輪大戰」兩週後,廣州市公安局紀委幹部又把我拉到天河區石牌酒店,繼續非法拘禁我,逼我寫材料,硬說我與原單位的「楊梁武盜竊案」有聯繫,是同夥。我依據事實堅決駁斥。他們見用此事無法整倒我,又轉說我在處理張瑞雲等6名人員涉嫌賣淫嫖娼一案有犯罪行為,但我以事實反駁了他們。
廣州市公安局紀委幹部繼續調查了幾天後,廣州市公安局紀委幹部程啟先宣佈「雙規」我時,竟對我說:「我們從來不會辦錯案,你肯定有問題才叫你來!」
【含冤入獄】
在石牌酒店被非法拘禁近一個月後,2002年12月13日,廣州市公安局白雲區分局監察科幹部把我領回了廣州市公安局白雲區分局。廣州市公安局白雲區分局監察科科長肖忠誠叫我先回家,12月16日星期一上午8:00到分局報到,繼續交待問題。
2002年12月16日上午8:00,我按時到達廣州市公安局白雲區分局監察科。上午10:30,白雲區檢察院的人員把我從分局帶到區檢察院。隨後,白雲區檢察院人員不顧我頭痛難忍、左腳腫痛異常,對我進行訊問,並全程錄像。直到下午6:00多,白雲區檢察院人員宣佈以貪污罪對我執行刑事拘留(刑事拘留證請看附件三),隨即把我送到了廣州市第一看守所。
2002年12月25日,白雲區檢察院宣佈對我執行了逮捕(逮捕證請看附件四)。
【疏於審查,草率起訴】
在隨後的4個月內,白雲區檢察院的人員對我進行了3次例行訊問。我在看守所無法舉證,只能違心應付。2003年4月8日,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檢察院以濫用職權、貪污二罪對我提起公訴(起訴書請看附件五)。
2003年5月12日,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宋晶(全國優秀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我在法庭上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公訴人提出的所有指控作出了駁解,並分析了公訴人所收集的證據的錯誤性及違法性,從而證明我是清白的。公訴人對我所提出的確鑿證據和事實均無法解釋,啞口無言!只好匆匆休庭。
在接下來的3個月裡,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再沒有就此案進行庭訊,就分別於2003年8月11日、2003 年8月12日發出兩份不同刑期的判決書!並不開庭宣判,而是直接將判決書拿到看守所叫我簽收!
【擅改判決書,剝奪上訴權】
2003年8月11日,我在廣州市第一看守所裡收到了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張俊拿來的刑事判決書,以「受賄罪」(推斷判案)判我「九個月」有期徒刑(第一份刑事判決書請看附件六)。我立即當面對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張俊提出上訴。張俊卻說我不知好歹,還要收回我的判決書,但我堅決不給。
2003年8月12日,我又收到了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出具的另一份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的文號、內容、日期都跟第一份判決書完全相同,只是刑期由「九個月」改成了「一年」 (第二份刑事判決書請看附件七)。隨後,我立即給我家人寫信讓律師幫我上訴。我8月12日就把信交給廣州市第一看守所的劉管教並請求他儘快幫我寄出。但是,我的信8月24日才被寄出,我父親8月25日才收到我的信(有郵戳為證,信件及信封請看附件八),已經超出上訴期限3天了,我的上訴權利就這樣殘酷地被剝奪了
【被斷絕生存來源】
2003年11月21日,中共廣州市白雲區紀委發文開除了我的中共黨籍(相關文件請看附件九)。
2003年12月9日,廣州市白雲區監察局發文開除我的公職(相關文件請看附件十)。
2003年12月15日,我刑滿釋放(刑滿釋放證明書請看附件十一)當我重獲自由的時候,已是身體嚴重傷殘、身敗名裂、身無分文、妻離子散!我非常明白:我是渺小的個人,如何與一個省會市級執法單位討說法?!而且還會觸動一些人的利益,談何容易!但我相信這個顛倒黑白的冤案終會大白於天下!
2006年12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把我的冤案又轉到白雲區法院,白雲區法院在事實面前,最後不得不於2007年6月4日出具《再審決定書》。但法院以各種理由,拒絕我的合法要求與權利(允許中外媒體在庭審現場錄音錄像,真正公開、公正的開庭),廣州市白雲區法院副院長嚴劍飛、刑庭法官吳俊等人,甚至在廣東電視台記者的鏡頭前公然否認兩份判決書的存在!所以,我只能向您求助,懇請儘快還我清白。
詳情請看以下廣東電視台節目網址://www.openv.com/play
/GuangDongNewsprog_20090407_7023738_0.html
謝謝!
申訴人: 陳軍育
2010-5-25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