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婷 : 江迅應公開梁姓之真名 以利法庭查實真實身份

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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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3日訊】2008年4548號民事訴訟案於江迅告沈婷誹謗一案2008年7月21日在沈婷缺席的情況下,香港區域法院周兆熊法官作出一審判案書,判決沈婷敗訴,賠償85萬港元。

沈婷在6月14日以特快專遞發信給香港區域法院主審法官要求推遲7月12日的法庭審訊,後又再次在7月5日委託朋友親自遞信到區域法院六樓,要求將庭審押後至9月中開庭。

本案主審法官分別在7月5日和7月7日對沈婷的二次請假作出了「拒絕被告人的申請,審訊如期進行」。但沈婷在收到主審法官二封書面命令時,已是美國時間7月12日上午,香港時間7月12日晚,此時法庭審訊的第一天已結束,沈婷就是立即動身也趕不上法庭審訊,因此沈婷缺席本案的審訊而敗訴。

沈婷已向香港區域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2008年7月21日缺席審訊判案書,香港區域法院命令於2010年9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香港區域法院7號法庭再次開庭審訊。

以此證明此案並沒有結束,還在進一步的審理中,望各界媒體於2010年9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香港區域法院7號參加旁聽,密切關注本案的進一步審理。

任何犯罪都要有受害者的,若受害人不能證明其受到的傷害和損失便能獲取賠償,就會出現了很多沒有受害者的罪案。

在誹謗案中,一個明顯缺陷就是有些受到輿論批評的人,可以利用起訴,來抵消輿論影響,轉換議題,掩飾自己,逃避查處,還可以使批評人蒙受各種損失。這樣案子在中國大陸就是以言之罪,勢必發生寒蟬效應,今天此案發生在一國兩制下的香港,讓我們靜觀其變。

沈婷

2010年8月12日 (//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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