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雪珍: 嚴懲劊子手,還我夫君冤魂之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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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日訊】一、惡意隱瞞病症,實施欺詐的事實

1、術前,院方告知病人家屬只有馬上切除腦子裡僅有的一隻腫瘤,方可延續病人生命六至八個月,否者死掉。在此情況下,作為家屬方,為救親人生命,才同意手術。

2、2010年3月26日術後,院方告知病人家屬,病人腦部有兩隻瘤,剛切除。
2010年3月26日,術後當天,院方並沒有把剛切除的兩隻瘤給病人家屬見證。

3、2010年3月26日,術後數天,院方又告知病人家屬病人腦部有五隻瘤(已切除兩隻瘤除外),肺部兩隻瘤,需實施伽馬刀切除,否者病人又要死了。然於3月22日病人做肺部CT ,而院方並不向家屬提供檢查報告,也不告知病情,真相是病人已是轉移性肺腺癌,但院方始終沒有醫治過病人肺部肺腺癌,僅僅強調腦部腫瘤威脅生命。

4、術後數天,在病人家屬完全不知情和沒有接到院方的任何通知的情況下,一位自稱是伽馬刀副主任的醫生說現在就對病人實施主刀,在病人家屬的質疑下,該醫生稱手術既沒有保障也沒有把握,唯一能肯定的是3.5萬元一隻瘤,總共7只瘤,總價為24.5萬元。

5、由於院方捏造事實,隱瞞病人的病症,導致病人根本無法出院,終於在4月28日不得不接納病人繼續住院。然而院方在所謂的第二次入院時,再一次剝奪了病人和家屬有關病人目前症狀及醫療措施的知情權和同意權。

上述所列,令人震驚,作為白衣天使應以全力搶救病人為宗旨,尤其是120送達的搶救病人,院方對病人不僅沒有一個完整的搶救方案,反而惡意隱瞞病人的實際病症,利用家屬為救親人生命之切,誤導家屬作出違背自己意願的決定。脅迫家屬同意手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之規定,院方的誤導和脅迫已構成欺詐。

二、捏造事實,草菅人命,惡意剝奪病人的生存權的事實

1、2010年3月19日病人為120急救入院的搶救病人,而院方卻百般刁難,故意拖延時間達數小時之久,經病人家屬的多方交涉,據理力爭,病人方被安排入院。

2、院方始終沒有告知病人目前病情狀況及病人的具體救治方案,剝奪家屬的知情權和同意權

3、院方的出院小結違背事實,捏造病症好轉的假象,事實是病人自3月19日入院至院方認為可以出院止,病人劇烈的嘔吐始終沒有間斷過,無法進食,連坐起來都不能,何來下地行走之實,而院方卻強行逼迫患者出院,否則將病人扔出去。

4、院方的出院小結稱,3月26日術後,病人症狀明顯好轉,而依據上述3的病人實際症狀,院方卻在4月9日擅自強行終止一切治療。

上述所列,疑惑重重,究竟是誰賦予院方那麼大權利,竟敢違背醫生職業道德,偽造病歷,剝奪病人生存權,院方究竟要幹什麼?

三、 院方無視法律,惡意串通,置病人和家屬於死地而後快的事實

1、2010年4月9日下午,院方突然衝至病人37床邊,強行拔掉剛換上的輸液。無視病人的生命,擅自終止病人的一切治療。

2、幾乎同時,另外一撥人突然發起對病人家屬居住房的攻擊,實施停電,停水,砸窗,砸門等違法行徑(有110報案見證)。

3、即上述1、2之舉後,4月16日,院方勒令病人必須出院,否則就將病人扔出本院。

4、4月28日在同時辦理出院及第二次入院之時,院方竟將病人病史記錄將給政府機關某人,為此家屬向院方索要病史記錄,而院方卻多方推諉,聲稱遺失,無法提供,多次投訴後,至今無法得到第一次入院後的病史記錄及治療方案。

5、直到2010年5月中旬,院方還惡意挑唆病人家屬與政府機關之間的矛盾。院方對享有對病人病症知情權,同意權的家屬實施封鎖病人的實際病症,反而向既不是病人親屬,也不是病人的委託人頻頻告知病人病危。使患者家屬莫名蒙受隱瞞病人病症的不白之冤。

6、繼4月9日院方擅自強行強行停藥,扔出去後,院方清楚知道病人病情已進一步惡化,陰謀即將敗露,目的即將達成時,他們既不指定及時的搶救方案,也不向家屬告知病情,於5月26日強行脅迫家屬簽訂承諾書。

7、六月中旬(自3月19日入院至今病人始終處於嘔吐不止,並呈有症狀加劇之態勢),院方確認病人必須輸氧的前提下,突然增加中/長鏈脂肪乳注射液後,病人就此產生嚴重的便血等劇烈反應。病人家屬一直向院方提出強烈的質疑,院方始終辯解稱正常現象。直到病人失去知覺,院方方停止該藥,而病人就此死亡。

上述所列,院方竟敢勾結他人,在當今倡導的和諧社會,城市讓生活更美好的呼聲中,院方為何如此狠毒將我的夫君送上黃泉路,使得我們的家庭因此而不美好。

上述種種,令人費解,發人深省,如此違法行經竟發生在上海第二軍醫大學長海醫院,院方如此視法律而不顧,實施欺詐,草菅人命,蓄意勾結串通,置病人與家屬於死地而後快。與日本帝國主義當年殘害中國人民有何區別。我們堅信在以胡錦濤總書記為首的黨中央領導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決不容忍的。作為我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公民,有權以法律為武器堅決捍衛公民的生存權和保障權。特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還事實一個公道。堅決嚴懲混進醫療隊伍中敢冒天下之大不韙的不法份子。為逝者的冤屈申冤。

受害人郁楚單之妻:

2010年6月17日

1、同一時刻。停藥,家屬停電,威逼家屬及病人。
2、藥物不適宜用,白蛋白(不適用高血壓),中/長鏈脂肪乳注射液(缺氧時禁用),甘露醇的長期運用(不宜超過一週,長期使用將適得其反)
3、第一次,第二次入院,都不告知家屬實際情況,即承諾書(第二次入院後一段時間後威逼家屬簽署)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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