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行使緘默權須堅定地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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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日訊】(大紀元記者畢儒宗編譯報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週二(6月1日)裁決,嫌犯在面對警方審問時,必須要明確表示行使緘默權,持反對意見的自由派大法官們認為這一裁決將美國的米蘭達宣告(Miranda Warning)完全搞亂了。

米蘭達宣告是美國警方在逮捕或審問嫌犯前,必須告訴嫌犯他們有維持緘默的權利,如果警方沒有向嫌犯說明米蘭達宣告,嫌犯所作出的任何陳述都不能當成證據來指控嫌犯。

聯邦最高法院週二以5比4的些微多數裁決,密西根州一名槍殺案嫌犯在經過三個小時的審訊後,放棄了自己的緘默權,說出了對自己不利的證詞,這些證詞可以在審判過程中當成證據。

大法官肯尼迪(Anthony M. Kennedy)在裁決文中寫道:「檢察官證明已經向嫌犯說明米蘭達宣告,而且嫌犯也了解米蘭達宣告的意義,嫌犯在不受威脅的情況下所做的聲明可視為放棄緘默權。」

在密西根州的這個案例中,警方告知嫌犯湯普金斯(Van Chester Thompkins)他有保持緘默及尋求律師協助的權利,在接下來的三個小時中,面對警方持續的偵訊,湯普金斯基本上保持緘默。他既沒有表示他想說話,但也沒有表示要求偵訊停止。

但當偵訊人員問他「你是否向上帝禱告,要求他寬恕你射殺那名男孩?」湯普金斯回答:「是的」。

他的這一表白被當成認罪證據,後來他被陪審團宣判有罪。

聯邦第六巡迴上訴法院裁決,湯普金斯保持了2小時45分鐘的沉默,「給警官很明確的訊息:湯普金斯不希望放棄他的權利。」

但肯尼迪大法官表示,訊息不夠明確。他寫道:「如果湯普金斯要保持沉默,他完全可以不回應問題,或可以毫不含糊地行使他的米蘭達權利,終止偵訊,」

首席大法官羅伯茲(John G. Roberts)、大法官史卡利亞(Antonin Scalia)、大法官阿里多(Samuel A. Alito Jr.)及大法官湯馬斯(Clarence Thomas)等四位保守派大法院支持肯尼迪大法官的觀點。

肯尼迪大法官表示,最高法院這一新判例是延伸早先另一判例,嫌犯必須非常肯定地堅持自己尋求法律代表的權利。

但新上任的大法官索托馬約(Sonia Sotomayor)在很尖銳的反對意見中指控多數派拋棄了法庭約束力及創造了一個新規定,導致米蘭達宣告在40多年前設立以來「在保護嫌犯免於被迫作出不利自己指控一事上的重大倒退。」

她說:「今天的裁決將米蘭達宣告完全搞亂了,」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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