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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答覆對EB1A和NIW申請的RFE(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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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4日訊】近來的排期形勢激發了更多的EB1申請。移民局針對EB1的RFE和拒絕也在增加。對於博士後和訪問學者等科研人員來說,申請EB1A(第一優先,傑出人才)可以不像EB1B那樣受到所謂「permanent position」的限制。

面對EB1A的十條標準,申請者通常claim的是發表文章、審閱稿件、原創貢獻、和媒體報導等幾條;另外的比如學會組織成員和獲獎歷史一般只是錦上添花。移民局對這類申請的RFE不是簡單地索要更多支持材料,而往往是對申請者的claims提出質疑和反駁。

對發表的文章,移民局的RFE會要求提供引用記錄。已經有一些引用的,RFE會要求更多細節,引用文章的期刊類型、檔次;被引用文章在同類文章中的地位。回答RFE的時候,文章被引用的次數多固然好,如果次數少也有別的辦法。比如有的文章新近發表,被引用的總次數雖然不多,但是頻率已經不低,假以時日,必將風行天下。如果頻率也不高呢?那也許被引用在重要的review綜述裡,讀者遍佈五湖四海。如果大多是一般的期刊引用呢?那也許不是一般的引用,是專門quote了申請者的文字,給予很高評價。如果這一切都沒有呢?那…再想別的辦法。

這不是開玩笑。律師的職責是為客戶服務,突出申請者的強項和閃光點,說服移民局接受對RFE的回覆以批准申請。我們基於事實,陳述申請者作為有高學歷有多篇論文有其他各種資格的高級專門人才,是怎樣符合移民局在RFE裡面提到的各項要求。

遺憾的是,眾多申請者之間有時存在互相「拆台」的情況:比如,關於原創的突出貢獻這一條,A博士為了向移民局強調自己的條件強,背景出色,貢獻大,尤其是比同課題和同領域的其他人貢獻大,有可能會說:我是美國某名校畢業的,不是某個發展中國家大批製造的博士;我的文章發表在impact factor多少多少的期刊上,不是隨隨便便的期刊;我的推薦人是獨立的,資深的,有水平的,不是隨便找來的等等。

對EB1A的審批是根據法律規定的標準決定的,沒有一個分數線或者錄取百分比。但是移民局發出的RFE經常明文要求申請人證明自己的貢獻超過別人,文章比別人強等等。這難免為有些申請人製造了「囚徒困境」:要證明自己是傑出人才,只有通過和別人比較才能滿足移民局的要求;即使你不這樣做,也不知道別人會怎麼做。

很多人歎息移民局越來越苛刻了,不但要看文章,還要看citation;不但要推薦信,還要更多的獨立推薦人;還對「交錢就能入」的會員資格在RFE裡面明文批駁。按照現在這樣審稿請求滿天飛的趨勢,移民局可能還會更多要求申請人證明期刊選取審稿人的標準,該期刊其他審稿人的情況,申請人是否是主動受到邀請的,實際審過多少稿件等等。之所以有這些變化,除了移民局自身對情形的瞭解,還要歸功於申請者對移民局的「貢獻」。

歸根到底,通過EB1A辦綠卡有時間短的優勢,眾多申請趨之若鶩;僧多粥少的形勢短期內不容易改變(現在EB1A petition,EB1A recommendation letter等等都成了Google搜索的關鍵詞了)。在這種情況下,原先行之有效的申請材料不一定能適合變化中的要求,一個證據就是前面提到的近來不斷增加的RFE和拒絕的案例。

但是門並沒有關上。從更長一點的時間尺度來看,EB1A這幾年的風行和成功為眾多高學歷的申請者帶來了較快獲得綠卡的機會。機遇只為有準備的人而設,等到大家紛紛跟風而進的時候,原來簡單可行的套路就不再通用,需要有技巧有創新,從新的角度突出申請人的亮點和長處,用新的材料向移民局證明申請人是傑出人才。過去是這樣,未來也是這樣。科學研究廣博而又精深,連同一學科不同領域的研究者都有隔行如隔山的感覺。怎樣最好地描述申請人的學術貢獻,把證據和法規標準聯繫起來,說服作為官員而不是學術專家的immigration officer 認可申請人作為傑出人才的資格,永遠是回覆這類RFE的核心課題,也是通過EB1A申請綠卡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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