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21日訊】記得前年在房價問題上有位官員曾經說過,購房者應該去協商房價。當時這位官員沒說明是找誰商量,弄得大家很無所適從,找了幾個與房價有關的機構,卻發現購房者都沒有可供協商的力量,於是只好作罷。但看來這種協商的思路還是在的,最近,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起草修訂的《工資條例》將在年內出台,其中涉及同工同酬等問題,其中最令人矚目的是工資協商制度也位列其中。新聞裡歡呼:工資不再由資方單方面決定了!
「耶」完以後,我們就會發現這裡還面對與協商房價那件事相似的問題:不由資方單方面決定,那這個到底是由誰決定了?政府只管最低工資指標,相信不會去幫具體的工人進行談判,而按照這個《工資條例》的說法,這是由「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製度、形式、收入水平進行平等協商,並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工資協議」。
對於這種東西要看得足夠仔細才能品出其中的味道。首先,您作為一個職工代表要先知道本公司的經營特點與利潤水平以及發展規劃等事項,明白自己能夠取得多少利益才能被老闆所容忍;其次,還要明白各個工作崗位的具體情況,才能為每個崗位爭取合適的工資水平;第三,還要有談判的技巧與能力,包括收集本崗位在其他公司的收入狀況的能力。有了這三點,自然就可以與企業代表平等的協商了——抱歉,這裡有個小問題在於,有這麼厲害能力的人,他足夠當企業的代表了,還能坐在職工代表的位置上麼?
奧秘就在這個「平等協商」上。與資本家或者其他什麼家談判,由於人家有各種各樣的資本與方便條件,做到「平等」這件事基本屬於妄想。平等來源於兩點,首先是資訊的平等,這點只要是有心人還是能夠做到的,如果相關法律強制資方必須披露經營方面的一些信息的話,勞動者掌握起來也不算困難。
另外一點就是實力的平等。說白了,企業一方最大的談判能力其實不是資訊上的優勢,而是有著談判不成之後的承受能力。畢竟他們是付工資的一方,要是說談判破裂之後請不想幹的人全員走人,他們再次招聘總是做得到的。而且也不會真的全員走人,最多是一些態度比較激烈的人會走,其他人只要還能過得下去,總不會給自己找這麼多麻煩。
工人在單獨的時候、甚至一家公司的工作者都能團結的時候,也不會真的具有與資方平等協商的能力。有鑑於此,國外更多的是以行業劃分的、具有工會性質的行業協會來替工作者與資方談判。除了相對專業的人員之外,更多的是因為如果真的談判破裂,作為特定產業工人的協會,可以讓資方重新尋找勞動力的努力落空——大家全都不去應聘。這樣一來,雙方的力量才有相互抗衡與平等協商的可能。極端一點兒的甚至有在工廠門口設置障礙,阻擋其他工人來上班的先例。
當然,這樣的做法是否妥當是件見仁見智的事兒,但無可否認的是,畢竟這讓工作者擁有了平等的權利與地位。而這種權利與地位,相信不是一個文件所能夠賦予的,更多的是保證勞動者的行動權。我們的工會倒是不能說沒有行動權,發放勞保用品與電影票的行動權總是有的,其他是不是有,估計就很難說了,工人自己行動吧,又對於維穩大業有所損害,被視作搗亂分子。如此一來,這個平等協商估計就還是一紙空文了。所以,這次像往常一樣,我們看看白紙黑字也就算了。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