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14日訊】
……
【李生】:請問公訴人,「法輪功是×教」到底是誰說的?
【公訴人】:誰說的?是國家認定的!是國家機關明確認定的!
【李生】:請問是哪個國家機關?有法律依據嗎?
【公訴人】: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999年10月30日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這個決定裡面就有明確的認定!
【李生】:作為中國公民,我本人熱烈擁護全國人大的這一決議,對於邪教就是要取締、就是要嚴厲懲處!但是我非常疑惑的是,公訴人為什麼一口咬定這個《決定》就是明確要懲處「法輪功」?眾所周知,這份《決定》通篇根本就無一處、無一字提及「法輪功」呀?
這份《決定》沒有認定「法輪功是×教」啊!恰恰相關,這份《決定》應該是決定要懲治那個鎮壓、迫害「法輪功」的國家邪教組織吧?
【審判長】:(梆梆敲鐘)被告人請停止與本案無關的言辭。
【李生】:也就是說,公訴人所稱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明確認定法輪功是×教」這一言論是完全違背事實的,請審判長嚴肅核實,並制止公訴人繼續宣揚這一違背事實的言論!
【審判長】:(咳…咳…)
【公訴人】: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份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法輪功是×教」,並根據刑法規定,對辦理「法輪功」犯罪案件提供了具體的司法依據。
【李生】:又是恰恰相反,公訴人,我所明確知道的是,這兩份司法《解釋》之內,同樣通篇皆無一處、無一字提及「法輪功」!
也就是說,公訴人所稱的「司法《解釋》認定法輪功是×教」這一言論同樣是完全違背事實的,請審判長再次嚴肅核實,並制止公訴人繼續宣揚這一違背事實的言論!
【審判長】:(咳…咳…)
【公訴人】:呃……雖然最兩高院的司法解釋內也沒有提到「法輪功」,但是對於什麼是邪教組織以及邪教活動已作出具體定性。而法輪功正是符合了這些特性,所以可以認定「法輪功是×教」。
【李生】:可以認定?那麼哪個國關機關認定了?哪個法院認定了?誰認定了?是你認定的嗎?
【公訴人】:呃……
【李生】:《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請問,如果公訴人將兩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視為判定何為邪教的法律依據,那麼到底誰是邪教,是中共還是哪個組織是邪教,是不是必須得有一個認定過程?
具體的說,有沒有任何一個法院依據這份司法解釋,判決了「法輪功是×教」,並出具判決書使這一判決在法律意義上生效?
公訴人能否出示這份具有法律意義的判決書?
【公訴人】:現在就是對你、對法輪功進行審判。
【李生】:即然公訴人無法提供相關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判決書,甚至於無法提供相關的確切信息,那麼,審判長,公訴人顯然已無法否認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那就是沒有任何一個法院、任何一個國家機關判定「法輪功是×教」,更談不上有任何一份國家機關出具的具有法律意義上的文書將「法輪功是×教」這一結論確定下來,使其在法律意義上生效!
【公訴人】:(重複)現在就是對你、對法輪功進行審判。
【李生】:因此,最起碼到目前為止,公訴人關於「法輪功是×教」的言論是不具有法律意義的!也就是說,公訴人聲稱的「法輪功是×教」是非法言論。
而這一言論已經客觀上侵害了法輪功眾多學員的權益,所以,公訴人聲稱的「法輪功是×教」是違法甚至是犯罪言論,公訴人的這一行為已經構成了違法、甚至犯罪的行為。
請審判長立即制止公訴人這一違法、犯罪行為!
【審判長】:(咳…咳…)
【公訴人】:我再重複一遍,本案就是對你、對法輪功進行審判。
【李生】:(笑)公訴人,你對我本人起訴的罪名是《刑法》第三百條「利用×教破壞國家法律實施」。不錯,我是為「法輪功」散發傳單,如果你打算認定我的行為是一種利用×教進行破壞的行為,那麼前提必須得先認定「法輪功是否是×教」。
但是,剛才已表明的事實是公訴人所聲稱的「法輪功是×教」是違法甚至是犯罪言論,公訴人的這一行為已經構成了違法、甚至犯罪,那麼你對我的起訴行為還能是合法的嗎?那不就是違法的、犯罪的行為嗎?
【公訴人】:呃……
【李生】:(微笑)當然,公訴人、審判長若想在本案內作出「法輪功是×教」這一判定,則顯然已超出了本案的範疇,因為我本人代表不了「法輪功」。公訴機關必須得把「法輪功」列為「被告人」,並重新針對這一「被告」進行立案、偵察、舉證、起訴,一切都須嚴格遵從《刑事訴訟法》進行。
當然,我所能向公訴機關提供的信息是,此前國家體委已經對「法輪功」進行過全面的、深入的調查,並得出了「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結論,所以公訴人可以依據這一份調查征據、這個調查結論來決定是否以及如何起訴「法輪功」。
【公訴人】:你作為「法輪功」的一員,你的行為已經破壞了國家法律?
【李生】:前面已清楚的表述,我個人不等同於「法輪功」,你因我散發「法輪功」傳單而要定我「利用×教破壞國家法律實施」一罪,前提必須依法認定「法輪功是否是×教」。
從另一方面來講,公訴人所對我本人起訴的「利用×教破壞國家法律實施」一罪根本就沒有客體,我所侵犯的是什麼?破壞了哪一部法律的實施?
【公訴人】:呃……,你破壞的是《刑法》第三百條……嚴格來講,你破壞的是整個司法系統的實施。
【李生】:公訴人認為我觸犯了《刑法》的哪一條,就可以確認我破壞了國家法律實施?那麼一個黨政官員犯了貪污罪,觸犯了《刑法》,公訴人是否認為他同樣也構成了「破壞國家法律實施」?
並且,按照公訴人之前的邏輯以及司法原則,個人犯罪行為可以判定其所屬組織為犯罪組織,那麼公訴人是否應該確認其所屬的黨組織為「貪污集團黨組織」?此名貪污官員的行為就構成了「利用貪污集團黨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
再進一步,根據之前公訴人所引述的兩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對於什麼是邪教組織以及邪教活動所作出具體定性,公訴人還可以根據其內「邪教的六大特徵」,進一步認定這個「貪污集團黨組織」完全符合這「邪教的六大特徵」而判定其為真正的邪教,那麼,該名貪污官員的行為就構成了「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
【審判長】:(回地神來,梆梆敲鐘)被告人請停止與本案無關的言辭。
【李生】:(笑)審判長請允許公訴人進行合法申辯。根據全國人大的《決定》,對於邪教就是要取締、就是要嚴厲懲處嘛!
【公訴人】:你再狡辯也沒有用處,「法輪功是×教」,這一點已是既定事實、公認的結論,有1600多例的自殺自殘案例在這擺著作為證據。
【李生】:什麼叫既定事實?什麼是公認的結論?公訴人對本人起訴的宗卷內有這部份證據麼?莫非公訴機關所採集的證據都是從報紙媒體上剪下來的麼?報紙、媒體具有國家權力麼?報紙、媒體上發表的言論具有法律效力麼?
那麼反過來講,按照法律,「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那麼這些報紙、媒體,包括人民日報、中央電視台等,它們所報導的所謂案例是經過司法機關依法調查、取證的麼?它們所宣稱的「法輪功是×教」是經過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的麼?
如果沒有,那麼這些媒體本身不就是在宣揚違法、犯罪言論麼?它們的這種行為不就構成了違法犯罪行為麼?公訴人、審判長為何不但不去起訴、審判、制裁這些犯罪集團的違法、犯罪行為,卻反而要將這些犯罪集團的犯罪言論及行為作為法律依據哪?這不是在殘踏中國的法律麼?這不簡直在「利用犯罪集團破壞國家法律實施」麼?
【公訴人】:等一下,現在我告訴你,民政部在1999年7月22日發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認定「法輪大法研究會」及其操縱的「法輪功」組織為非法組織,決定予以取締。所以,法輪功是一個非法組織,你為法輪功散發非法傳單,已經構成了違法犯罪事實。
【李生】:同樣,民政部的《決定》也沒有認定「法輪功是×教」啊!
法輪功是合法註冊的。此前是中國氣功科學研究會下的直屬功派。後來自願退出,申請註冊在體委屬下,民政部所作出的決定是在申請註冊狀態下作出的。
即使如此,「非法」並不等同「違法」,更不等同「犯罪」。「非法」行為在法律意義上是法律即不反對,也不倡導,即不打擊,也不保護,是一種臨界狀態。「違法」則是觸犯法律的行為,而「犯罪」則是觸犯刑律的行為。三者絕不能混為一談!
【公訴人】:1999年7月20日,公安部發出《通告》,依據民政部的《決定》,規定了法輪功人員不得從事相關的活動。你的行為完全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
【李生】:公安部的《通告》更沒有認定「法輪功是×教」了!
(笑)恰恰相反,2005年4月29日,公安部頒布《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5】39)。其中明確表明:「1983年開始,公安部依此部署開展查禁取締工作,……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其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7種:呼喊派、門徒會、靈靈教、全範圍會、新約教會、觀音法門、主神教,公安部認定的邪教有7種:被立王、統一教、三班僕人派、靈仙真佛宗、天父的女兒、達米宣教會、世界以利亞福音宣教會。」
請公訴人注意,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以及公安部都沒認定法輪功是「×教」!
再者,公安部沒有立法權,它發出的什麼《通告》不是法律,也沒有法律效力!它要立一個行政性的法規,比如說什麼《草案》、《條例》,必須得國務院批准、發佈,並且,即使違反了這些行政性的法規,也只能受到行政性的處罰,而非刑罰!
即使如此,「法輪大法研究會是未註冊的組織」就一定表明「法輪功是×教」?
哪一個社團如果申請註冊未獲批准就一定是「×教」了嗎?請問公訴人,中國共產黨是未經註冊的組織,甚至是從未提出過註冊申請的組織,是不是也是非法組織?也是「×教」?
【審判長】:(梆梆敲鐘)再次警告被告,必須停止與本案無關的一切言辭。
【李生】:不,審判長,這絕對與本案有關。根據中國的法律精神與實質,全國人大、法院、檢察院都必須絕對服從中國共產黨這一組織的領導,而中國共產黨又是一個未經註冊的非法組織,那麼一個受非法組織領導的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合法性何在?一個受非法組織領導的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的合法性何在?這些機關不就是非法的嗎?你們作為這些非法機關中的一員,如何有權力起訴、審判這個國家的合法公民?
本人,作為一名中國合法公民,鑒於公訴人的非法組織成員身份,現嚴正申請公訴人迴避此案的審理!
並且,同樣鑒於審判長及審判員的非法組織成員身份,嚴正申請審判團集體迴避此案的審理!……
【審判長】:(梆梆敲鐘)退庭!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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