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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釘子戶延遷最多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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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20日電)都市更新遇上釘子戶將不再那麼頭痛。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都市更新條例,包括房屋等土地改良物只要明訂強制拆遷的期限,最多只能申請兩次延長拆遷,每次期限6個月。

內政部表示,根據主計處統計,台灣超過30年以上的老舊建築物佔總戶數的1/3,截至3月15日止,經核定的民間都更計劃有236件,整合中有410件;但辦理過程中爭議很多,常因釘子戶的問題,讓都更一拖就是10幾年。

現行條文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的土地改良物(房屋、道路、堤防等),逾期不拆除或遷移,實施者得代為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拆除或遷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以6個月為限,但遇有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者,得再延長6個月。

三讀條文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以6個月為限。但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6個月,並以2次為限。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籍立委張慶忠表示,修改都市更新條例可以加速都市更新腳步,否則遇到不講理、難溝通的「釘子戶」,請也請不走,一拖就是好幾年,嚴重延宕都更時程。如今修法通過,公權力可以更積極介入推動都更,讓都更遇到釘子戶,不再頭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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