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雪梅閻小同律師事務所專欄

國會公佈簽證立法和拒絕理由有關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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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2日訊】美國國會研究機構(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最近公佈了一份研究報告,對過去20年來簽證有關的立法的發展進行了總結並且對各種移民和非移民簽證簽發和拒絕的理由進行了分析。通常大家都認為2001年911事件促使了美國移民政策有關部門簽證簽發和拒絕理由的實質性改變,而根據這份報告,美國在20世紀90年代頒布的一系列有關法律實際上可能在今天簽證簽發和拒絕理由上發揮了同等甚至更大的作用。下面我將就此報告的主要內容向大家做一個簡單的介紹,供大家參考。

除了某些免簽證的國家或持回美證(parole)的情況之外,通常來講外國人必須先取得簽證後才能來美國。從國外到美國永久居留的移民需要從美國駐外使領館取得移民簽證,其他臨時到美國的人員需要取得非移民簽證,例如旅遊、學生、訪問學者、外交官、短期工作簽證等。

在現行法律下,主管外國人進入美國的政府部門主要包括美國國務院(DOS)、國土安全部(DHS)和司法部(DOJ)。在這些機構中國務院的領事司(Bureau of Consular Affairs)負責發放簽證,國土安全部下屬的移民局(USCIS)負責審批移民申請,國土安全部下屬的海關及邊境保護部門(Bureau of Customs and Boarder Protection)負責在入關口岸檢查所有進入美國的人員。司法部長和司法部下屬的移民審核行政辦公室(Executive Office for Immigration Review或EOIR)通過司法程序審理具體移民案件並且就移民法有關問題做出決定從而在移民政策上起到重要作用。另外,美國勞工部和美國農業部也在不同類別的簽證審批中起到重要作用。美國健康及人類服務部負責在與健康有關的不得入境的理由方面制訂政策。

簽證申請和審批的文件要求在移民法中有具體規定。通常來講,永久移民的簽證要求較短期訪問簽證的要求為嚴,所要求的文件較多並且審理的時間較長。移民局和國務院共有70多份與簽證申請有關的表格。移民法規定領事官員在簽證審批中如果認為申請人不符合簽證的法律要求則有權拒絕簽證申請(移民法第221(g)條)。移民法還明確列出了某些不得入境的理由,包括與健康有關的理由、犯罪歷史(criminal history)、恐怖活動(terrorist concerns)、公共負擔(public charge)、沒有適當的勞工紙申請的情況下工作(seeking to work without proper labor certification)、非法入境(illegal entrants)和其他違反移民法的行為、驅逐出境歷史(previous removal)等(移民法第212(a)條)。一旦領事館決定拒簽,領事館的決定不得上訴或複審(not appealable or reviewable),但有時簽證申請人可以提供新的補充材料來克服最初的拒簽。

根據研究報告的統計,從1994財政年度到2004財政年度期間,大部份根據移民法第212(a)條款拒簽的永久移民簽證申請是國務院認為這些申請人有可能成為美國的公共負擔,因此不得入境(inadmissible)。到了2004年以公共負擔為理由不得入境而拒簽的數字有所下降,但仍為不得入境數字最高的類別。從1994財政年度到2004財政年度期間移民簽證不得入境拒簽第二高的類別為沒有適當的勞工紙申請的情況下工作。到2008年,非法居留和從美國驅逐出境歷史成為移民簽證不得入境拒簽的主要理由。

非移民簽證不得入境拒簽的情況則不同於移民簽證不得入境的拒簽情況。從1994財政年度到2006財政年度期間,大部份根據移民法第212(a)條款被認為不得入境而被拒簽的非移民簽證申請的理由是申請人違反了美國移民法(violations of immigration law)。到2008年,非法居留和驅逐出境歷史則成為不得入境拒簽的主要理由。隨著時間的推移,因犯罪記錄而被拒簽的申請越來越多,成為非移民簽證申請不得入境拒簽的主要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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