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企業及工會政治獻金裁決惹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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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9日訊】(美國之音2010年3月18日報導)根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前不久做出的一項裁決,美國公司和普通公民一樣,享受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權,這項裁決對企業和工會的政治捐款是一大鬆綁。

美國企業向法人地位的轉變開始於聯邦最高法院1819年的一項裁決。裁決說,各州不能干涉成立公司的私人合同。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在這個裁決中把公司比作“人造之物”。

但是,這個裁決不受歡迎。在法庭做出裁決的同時,美國人對例如國會特許建立的美國第一銀行這樣的大公司進行了抵制。一些州甚至通過法律,允許改變、甚至取消公司憲章。

不過,1860年代美國內戰之後,美國憲法加入了第14條修正案。這條修正案規定,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按照這個法律,企業若具有法人地位,按道理講,各州未經正當法律程序,就不能限制公司的權利。

根據俄勒岡州立大學歷史學家斯克蘭斯基介紹,19世紀有限責任的發展也幫助形成了現代企業。

他說:“允許企業具有某種獨立人格,把所有權和控制權分開,把所有權和管理層分開,這一點至關重要。這麼做的想法是,人們可以向一個企業投資,而不用為它所有的債務負責。這一點非常重要。沒有它,當代股票市場就不可能存在。”

歷史學家斯克蘭斯基指出,企業的法人地位並沒有完全得到承認這個情況已經發生了改變。

他說:“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和聯邦法庭總的趨向是承認企業可以作為法人,享有第14條修正案給予個人的同等權利。”

但是,維吉尼亞州的威廉瑪麗大學法學院教授威廉姆.凡.阿爾斯蒂內指出,自1940年代到聯邦最高法院最新的一項裁決之前,美國工會和公司要表達自己的政治言論只能通過政治行動委員會:

“如果股東覺得對自己有利,希望向代表本公司商業利益的某一政治行動委員會捐款,他們就會這麼做,工會組織也是如此。有關方面可能會鼓勵工會成員向政治行動委員會捐款。政治行動委員會然後決定如何在競選中最好地使用捐款,去支持或反對某位候選人、解決投票及其它問題。”

最近,聯邦最高法院對一項有關政治言論的案子做出裁決,這個案子被稱為“聯合公民起訴聯邦選舉委員會”。2008年總統競選期間,非盈利組織“聯合公民”製作了一部批評總統候選人希拉里.克林頓的影片,並希望在有線電視上播放。

但是,美國競選改革法禁止企業和工會在初選前30天動用自己的資金播放和選舉相關的電視、廣播廣告。於是,“聯合公民”把聯邦選舉委員會告上法庭。根據美國憲法,政治言論被看作是受到保護的言論。問題是,在政治言論方面, 公司和普通公民是否有同樣的權利呢?

2010年1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微弱多數,投票決定取消這一禁令,允許企業、工會以及其它組織把競選費用投入到選舉或擊敗某位公職候選人的活動上。法庭做出這個裁決是基於美國和很多其它國家中流行的一個觀念,那就是,公司如同法人。法庭為企業和工會使用自己的錢去支持或反對某位候選人掃清了道路。

但是,根據這項裁決,企業和工會仍然被禁止向候選人直接捐款,而且法庭的裁決沒有觸及旨在避免外國對美國政治進程施加影響而制定的法律。法庭未來將不得不決定所有權大部份屬於外國的公司能否同樣享受這一擴大的政治言論權。

奧巴馬總統今年1月在對國會的國情咨文講話中抨擊了聯邦最高法院的這一裁決。幾天前,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對法學院學生說,任何人都可以批評聯邦最高法院,但是這一講話的背景令人非常不安,因為當時9名大法官中,有6名正在奧巴馬總統前面坐著。

需要指出的是,企業有一項權利是人們所沒有的,即有限責任,例如:一個企業可能被施以民事或刑事罰款,但是個人如果違法,就要被關入監獄。有限責任意味著,股東無須為企業的行為負責。(//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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