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6日訊】(大紀元記者肖見編譯)美國公民及移民局(USCIS)2月4日根據《雇用美國勞工法案》(Employ American Workers Act ,EAWA),對提出H-1B申請的雇主作出更多的要求。《雇用美國勞工法案》的目的是確保接受《政府紓困計劃》(Troubled Asset Relief Program)或根據《聯邦儲備法案》(Federal Reserve Act)第13條的獲得政府救援金的雇主,不得因雇用H-1B工作簽證的外國公民而解雇美國勞工。
奧巴馬總統2009年2月17日簽署實施了《美國(經濟)恢復和再投資法》(American Recovery and Reinvestment Act)。《雇用美國勞工法》(Employ American Workers Act ,EAWA)作為其中一部份旨在確保獲得政府救助資金的公司不會用外籍非移民勞工取代美國勞工。根據這項立法,任何收到政府救助資金並設法招募新的H-1B簽證勞工的公司被認為是「H-1B依賴性雇主」(H-1B dependent employer)。這些雇主在向美國勞工部提出H-1B簽證「勞動條件申請」(Labor Condition Application,LCA)時,必須提供更多的關於雇用H-1B外籍勞工和不因雇用H-1B外籍勞工而解雇美國勞工的證明。
美國勞工的定義為:美國公民或國民、永久合法居住的外國人、難民、受庇護者,或其他授權可以在美國工作的移民。(即非移民勞工以外的其他勞工)。給美國勞工提供的福利至少與招聘的H-1B勞工一樣。證明雇主已給可勝任此H-1B職位的美國勞工提供了工作。在提交H-1B簽證申請的前後90天中沒有美國勞工失去同等的工作。
這項法律涉及到新的雇主和當前雇用的H-1B雇員。只要是在2009年2月17日當日或之後提出的「勞動條件申請」(LCA)和/或H-1B申請的,均在《雇用美國勞工法》範疇內。《雇用美國勞工法》也適用於2009年2月17日前H-1B簽證被批准的,但實際在此日期前還沒有正式開始工作的新員工。
《雇用美國勞工法》不適用於已經在雇主處工作,但需從另一類可以在美工作的簽證轉換成H-1B簽證的雇員。它也不適用於要求在同一雇主處延長H-1B簽證有效期的雇員。
《雇用美國勞工法》從簽署之日起,有效期為2年。
USCIS在《雇用美國勞工法》出臺後修訂了H-1B簽證 I-129申請表。新表中包括是否接受政府救援金的問題。請見H-1B資料收集和申請費豁免補充資料(H-1B Data Collection and Filing Fee Exemption Supplement)首頁的問題A.1.d(Question A.1.d)。
USCIS提醒申請者:給USCIS的H-1B申請的同時,須有給勞工部的「勞動條件申請」LCA。如果LCA不符合H-1B申請表中的問題A.1.d(Question A.1.d),可能會導致H-1B申請處理延遲或遭拒絕。除非有令移民局對此表示滿意的解釋。例如,如果LCA包括附加的聲明,但問題A.1.d的答案是「否」,你可以解釋在你提交LCA時收到政府資金,但在遞交H-1B簽證 I – 129申請表前已償還了這筆資金。
如果申請者表明其屬於《雇用美國勞工法》範疇 ,但LCA沒有包括「H-1B依賴性雇主」的適當證明, USCIS將拒絕該H-1B簽證申請。
欲了解更多信息,請瀏覽USCIS網站www.uscis.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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