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2日電)男子胡聖華被控於民國96年間打死2個月大親生女兒,法院一審依殺人罪重判他20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二審以傷害致死等罪,改判他13年半。本案可上訴。
打死女兒後,胡聖華97年間又與女友再生下1名男嬰,但同年10月,胡又因3個月大的兒子哭鬧不休,情緒失控,毆打男嬰頭部致出血性休克,送醫不治。胡打死兒子的案件一審被依傷害致死罪,判刑3年8個月,案件也在纏訟中。
高院判決指出,胡聖華與患有精神障礙的女友96年間產下1女後,因經濟困窘心情不好,多次對2個月大的親生女兒出氣,以掌摑、掐捏、嘴咬施虐等方式,凌虐女兒致死。
士林地方法院一審時認為,胡明知毆打幼女頭部可能致死,仍動手毆打,有殺人意圖,判刑他20年;但高院合議庭則認為胡聖華並無殺人犯意,因而將原審撤銷,改判刑13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