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道部新規惹民怨 被批歧視和強迫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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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0年12月06日訊】(大紀元綜合報道)中共鐵道部新出台的新規不得人心,引發大陸輿論嘩然,民眾批新規是「霸王條款」,中國消費者協會認為列車晚點也應有賠償,律師則認為鐵道部關門立法,違反了公平原則和合同法,應屬無效。

不得人心 被指歧視和強迫消費

據中國網絡電視台消息,中共鐵道部新修訂的《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和《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12月1日正式開始執行。

新規定中要求,普通列車火車票改簽須在開車前辦理。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車次乘車時,應當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車次開車前辦理一次提前或推遲乘車簽證手續。只有特殊情況,比如因病並持有醫院證明,在站長同意可以在開車後2小時內辦理。

但對於動車的車票,新規定中指出,持動車組列車車票的旅客改乘當日其他動車組列車時不受開車後2小時內限制。

新規定還要求,「持低票價席別車票的旅客,不能在高票價席別的車廂停留」。

普通車票遲到作廢的規定一出,立即引來乘客的不滿,引起公眾的熱議。

新華網報道稱,上述規定被指涉嫌歧視和強迫消費。

新規出來後,爭議不斷,據大陸媒體報道,從12月1號起,一些火車站就在售票大廳的退票窗口擺出了退票須知,稱列車開車後不予退票,但是這個普通車票遲到作廢的規定,當天就招來了旅客的不滿,更為巧合的是,1號當天在上海,一些因大霧而誤點的旅客就在鐵路上海站南廣場聯合售票大廳發生了爭執,一對來自鎮江的夫婦經過交涉之後,最終是退掉了臥鋪票。

在廣州火車東站,一名從廣東省佛山市專程趕來坐火車回江西老家辦急事的農民工,晚於火車發車時間10分鐘到車站,他趕到改簽窗口申請改簽,遭到拒絕。面對281元的車票「打了水漂」,這名農民工當場落淚。

民眾:霸王條款 嫌貧愛富

「坐火車遲到票作廢」被一些網民視為「霸王條款」。網友客途人生說:「其實坐火車如同做生意訂合同,本是雙方的事。可現在不管老百姓同意與否單方面把規定改了。而改規定收益者是改規定的單方。」

有分析人士稱,按照鐵道部新規的邏輯,銀行的定期存款到期後,如果儲戶沒來領取,那麼這筆存款就得作廢。

此次火車票改簽新規之所以一石激起千層浪,還在於對動車組車票仍保留改簽待遇,這也被群眾指為「嫌貧愛富」。

「同樣是旅客,難道就因為動車比普通列車價格貴兩三倍,享受的基本權利就不一樣嗎?這就是歧視!」北京市民王女士說。

中消協:列車晚點也應有賠償

中國消費者協會認為,該規定單方面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且制定時未經聽證,有損消費者權益。

中消協投訴部主任邱建國表示,乘客與鐵路部門之間是民事關係,鐵路部門修改規章實際上是對民事關係進行調整,且這個規章實際上是以格式合同的形式進行規定的。格式合同可以規定乘客未趕上普通列車車票不能改簽,但從權利義務對等的角度而言,列車晚點了,也應該有個說法,對乘客作出賠償或者補償。在新頒布的規章中沒有這方面規定,這不合理。

律師:違反了公平原則

人民網報道,北京律師郝勁松(微博)4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因沒有趕上列車而「作廢」車票,這個規定違反了公平原則,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現在取消改簽,未趕上車的旅客的座位可以在火車上再賣一次,相當於一張票賣了兩次,這顯然是違反公平的。」郝勁松說,旅客在買票的時候,實際上等於簽署了一個運輸合同,列車應該準時、安全地把旅客運送到目的地,這是一個權責對等的基本合同關係。如果列車晚點,鐵路部門也是違反合同的,但在新規定中這一點沒有絲毫的體現。

「旅客未坐上車,實際上就是鐵路部門沒有給旅客提供服務,在這種情況下拒絕改簽、作廢車票涉嫌不當得利。」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他認為新規定的修改背後往往有利益和目的驅動。

專家:關門立法 騎虎難下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憲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錫鋅表示,在《鐵路旅客運輸規程》修訂的過程中,其實帶有比較明顯的關門立法的意味,現在鐵道部是騎虎難下。

他說,一個行政立法的程序規則至少要包括多方的調研,然後起草草案,在只要不涉及到國家秘密,不涉及到這種對公共利益的危害,都是要拿出來以各種方式來徵求意見,比如立法法規規定了,應當通過調查會、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方式來徵求意見。

律師:違反合同法 應屬無效

北京律師於方強表示,目前很多規定都體現了消費者與鐵路部門之間不平等的關係。

北京律師郝勁松認為,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原因在於鐵路運輸行業政企合一。

郝勁松表示,這個規章實際上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部門規章中違反了合同法等上位法的規定,應該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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