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支柱:與其嚴刑峻法,不如趁早免職

楊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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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0年12月01日訊】據財經雜誌近日報導(11月25日上網),2010年11月2日,上海「帝景苑」官員低價購房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原告香港榮福公司(上海榮福房地產公司的股東)向八名涉嫌低價購房的官員追討購房差價總計2100萬元。而此前上海市紀委與原告律師交換意見時曾告知原告律師,涉案官員為蔡青峰(上海榮福總經理)辦事「沒有證據」,同時上海市紀委的公開信息又稱,2008年糾正了「帝景苑」低價購房等違規違紀問題,儘管「從未公示其處理辦法和處理結果」。

報導還說,上海市組織部門曾對2000多名市屬幹部購房情況進行摸底,發現「擁有八九套住房的幹部比比皆是」,這還不包括「以非近親屬名義持有」的房子,結果只好不了了之。報導認為上海房地產腐敗已不限於「潛規則」層面,而是變成了「潛體制」,迫切需要建立官員財產公示制度。

出於對法庭的尊重,終審判決以前不便就實體問題進行評論;但是我還是要說,原告起訴得好,揭示了一條發現官員灰色收入的新途徑。壟斷政權不是好事,壟斷市場不是好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獨大也不是好事。至少需要一個股權比例足夠大的二股東,才能有效制約大股東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由於大股東謀取私利可能採取低價處分公司財產拉攏黨政官員的方式,其他股東對大股東的監督客觀上也能促進廉政建設。

上海市紀委說幾位涉案官員沒有為蔡青峰辦事的證據,這可能包括三種情形:第一種,

可能已經利用職權為蔡青峰辦事但沒有證據證明;第二種,通過蔡青峰買了便宜房子,其職權也能夠為蔡青峰辦事,但蔡青峰放長線釣大魚尚未提出具體要求;第三種,其職權不能直接給蔡青峰辦事,但蔡青峰樂意結交官員朋友,一則說不定官員將來職務變化能幫上忙,二則反正損失是公司的而朋友是自己的。無論哪種情形,定受賄罪顯然都不夠。

但是這是不是說對這些官員就只能批評教育呢?也不是。不算受賄,把與市場比較的差價算著「饋贈」總沒問題吧?俗話說吃了人家的嘴短,拿了人家的手短,「饋贈」金額如此之高,利用職權為「饋贈」人辦事對多數官員來說是遲早的事,一輩子用不著「還情」的只是例外。既然如此,公務人員接受或變相接受「饋贈」一次或一定時間內累計超過一定金額者就應免職,數額巨大的應開除公職,同時應當把接受「饋贈」所得利益沒收或返還給受損害的第三人。唯一的例外是配偶相互之間、直系親屬之間和兄弟姐妹之間的「饋贈」,叔(伯、姑)侄、舅(姨)甥之間也可以適當放寬。當然可能「盛情難卻」,那就在規定的時限內送交監察機構;這樣可不以接受「饋贈」論處。要使收禮免職制度化並真正發揮效用,當然需要官員財產公示和收禮登記制度配合。

其實這也是對於官員的愛護。一個官員被免職了,他還可以做普通公務員;即使被開除了公職,他還可以自謀生計,並且擁有正常的家庭生活。但是一旦被定罪入獄,他(她)這一生的日子就很難過了。何必等他(她)「多行不義必自斃」呢?

這讓我聯想到最高人民檢察院11月18日發佈的《關於加強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它規定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實行上下兩級檢察院同步審查,以降低職務犯罪被告人獲免緩刑的比例。據最高檢公訴廳相關負責人介紹,「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最高檢組織開展的全國檢察機關刑事審判法律監督專項檢查發現,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國被判決有罪的職務犯罪被告人中,判處免刑和緩刑的共佔69.7%,而同期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的抗訴數卻僅佔職務犯罪案件已被判決總數的2.68%。」(2010年11月19日財新網)同樣是來自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消息稱,「礦難瀆職免刑和緩刑比例高達90%以上。」(法制日報2010年7月8日)

輿論對於職務犯罪多獲免緩刑非議很多,譬如有個網友說,「立法的,立案的,查案的,審案的,都在給自己留後路!貪無重罪,更無死罪,貪吧貪吧不是罪!」在我看來,這樣的觀點過於情緒化。最高檢的「規定」,顯然迎合了這種情緒,但是並不能解決問題。

「提出上一級檢察院在同步審查時發現確有閱卷必要的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調卷審查,並應當儘可能在一審判決生效前提出審查意見。」在官大一級壓死人的今日中國,這一「規定」會嚴重妨礙一審法院的獨立審判,並使上訴審流於形式。

法律的威懾力,其實主要來自「有法必依,違法必究」,而不是來自懲罰本身的嚴酷性。即使是較輕的懲罰,如果犯罪破獲率很高,同時沒收非法所得或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就使得違法或犯罪很不合算,就足以阻止一個理性的人違法或犯罪。至於不理性的人,通常只能靠監護、監管或消除不必要的刺激來防止他們違法犯罪,威懾本身就很難起作用。這是各國刑法輕刑化成為大趨勢的原因。

職務犯罪來的一個特點是它依賴於職務,一旦免職就可以消除重犯同類罪行的可能性,因此免除刑罰或判處緩刑後已不能繼續危害社會。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暴力犯罪,如果罪犯被免除刑罰或判處緩刑,他對社會的威脅就相當大。

對職務犯罪的重罰主張常常用來平息職務犯罪破獲率低所引起的民憤。重罰當然也能增加一點威懾力,但殺一儆百的做法同時使刑罰失去了公平性,把被重罰的罪犯當作了制度不健全和大面積腐敗的替罪羊。如果檢察官自己都認為職務犯罪被告人並不是特別貪,而是特別倒霉,甚至認為正職把副職送進檢察院是權力鬥爭「大貪反小貪」,檢察院還會抗訴嗎?這個時候檢察官的理性選擇,當然是做「好人」,得「感謝」。

職務犯罪多獲免緩刑的再一個原因,是我國檢察機關和法院本身的獨立性都不夠。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負責職務犯罪(包括貪污賄賂罪)的偵查和起訴。但事實上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的職務犯罪案件很少,大多數是黨的各級紀委和公安機關移送過來的。總的來說法院、檢察院的法律業務水平要高於紀委和公安機關,也比較重視法律程序;但是法院、檢察院在權力體系中的真實地位卻不如公安機關(其負責人兼任政法委書記)和紀委;同時又因為紀委人力不夠,經常從檢察院抽調人手,這就使得檢察院的實際辦案過程同時處於紀委和政法委的直接指揮之下,對非法取得的證據不能摒棄,對證據不充分的案件也被迫起訴。而同樣受政法委領導的法院又要照顧跟檢察院的關係,因此證據不合法、不充分也認定有罪,同時通過免除刑罰或緩刑來兼顧被告人權益。當然這同時也兼顧了被告人對自己的「感謝」。

如果紀委能明確地跟檢察院劃清職權界限,更多地跟行政監察機構合作,專門調查有一定金額以上非法收入或其他違紀行為的黨政官員,並盡早提出免職或開除公職的建議,本可挽救更多的官員,使他們懸崖勒馬,不至淪為罪犯,同時也可大大降低職務犯罪獲免緩刑的比例。

當然,免職或開除公職也不能搞殺一儆百,而是必須把有同樣問題的官員都做同樣的處理。這在官員普遍腐敗的情形下是一項非常艱鉅的任務。因為普遍腐敗很容易使得相互監督變成相互勾結、相互保護,所以必須依靠民眾的監督,必須依靠新聞自由,必須依靠建立在自由、公平、週期性選舉基礎上的民主制度。打掉一批吸飽了的蚊子,又來一波餓蚊子。政治體制不改革,職務違法或犯罪抓得越多,老百姓反而可能失血越多。

(新快報2010年11月27日發表時有刪節)(作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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