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怪象多 貪官出獄行賄人給「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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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0年11月08日訊】近日,在浙江省寧波市象山縣發生了這樣一種令人詫異的現象,有貪腐官員在刑滿釋放後,竟「意外」地收到了原行賄人送來的巨額「坐牢補償費」,有的甚至公開炫耀。新呈現的「坐牢補償費」怪象,引起法學界人士的議論,有專家認為收「坐牢補償費」應按受賄罪處理。

怪象一:貪官出獄 行賄人給「補償費」

據中國網報導,貪官李某在收受王某的賄賂後,利用職務便利,在王某競標承包象山某建設工程中給予格外「照顧」。後來,李某因涉嫌受賄罪被提起公訴,並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李某出獄後,王某提出給予李某「補償款」數百萬元,李某在多個場合表示已經收受。

某局原工作人員張某等3人在收受開發商劉某送的10萬元賄賂後,在工程款結算方面給予「關照」,致使劉某非法獲利800餘萬元,張某等人因受賄罪入獄。判決後,行賄人劉某籌措好100萬元,聲稱準備在張某等人出獄後以「坐牢損失費」名義進行補償。

據報導有分析指,給予「坐牢補償費」也是行賄人謀求利益的需要使然。對行賄人來講,案結事卻未了。一方面,行業潛規則依然存在,尤其在工程建設領域,諸如 「工程承接」、「設計變更」、「竣工驗收」、「資金撥付」等環節仍需要「疏通」、「打點」;另一方面,由於指證犯罪,其在圈內圈外已然被視為另類甚至被稱做「叛徒」,生存空間被大大壓縮。

再一方面,為提高市場競爭能力,行賄人必須重新取得各方認同和信任,對受賄人進行「坐牢補償」。同時,儘管受賄人受到法律的懲處,但他們通常具有較豐厚的人脈資源,仍然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行賄人對受賄人進行補償求得「寬宥」後,雙方往往摒棄前嫌聯結成更加緊密的共同體,實行資源整合、優勢互補,共同經營謀利。

法學界人士認為,「坐牢補償」降低了腐敗官員的犯罪成本。「萬一出了事情,這邊損失了在那邊還有得補,這樣會鞏固其權錢交易的心理基礎。」同時,「坐牢補償」助長了「行業潛規則」肆意橫行。認為「坐牢補償」無異是一種變相的保底利益,有了這個保證,受賄人底氣更足,表現在偵查對階段是對抗、拒供,庭審階段則是百般狡辯甚至全盤翻供。

怪象二:行賄人要求「多關我幾天」

據介紹,受賄官員在案發前通常利用權力和職務影響,經營形成了錯綜複雜的社會關係網。「當這些官員案發後,有的人對其表示同情,有的甚至直接找行賄人進行打壓,因此,有些行賄人會選擇在受賄人出獄後給予巨額錢財,以求得諒解、修復關係,彌補內心不安。」

更令人詫異的是,行賄人李某在到案後3個多小時便全部如實交代了行賄事實,但當辦案人員讓其自行離開時,李某提出了「多關幾天再放我」的要求,其理由是交代得太早了,現在出去會讓圈內人指指點點,今後「沒辦法做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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