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4日訊】儘管中共政府一直宣稱自己是「以法治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生活在現實中的每個中國人都知道,中國的司法根本無法獨立,依舊受制於黨,「權」大於法、「黨」大於法已是公開的秘密。所以老百姓一遇到打官司的事,有門路的人要找關係,沒門路的也要想盡辦法找門路送錢,否則後果不堪設想。大陸流傳的「法官吃完被告吃原告」應該是有事實基礎的。然而,對於西方國家的政府和民眾來說,雖然對此略知一二,也知道中國是個人權很糟糕的國家,但因為沒有什麼切身感受,所以本著事不關己的態度過自己的日子。
不過,12月29日英國公民沙伊克因走私毒品在烏魯木齊被執行死刑一事,卻讓西方國家政府和民眾一下子與中共司法拉近了距離,切身感受到了中共司法存在的問題。沙伊克是過去50年來首位在中國被處死的歐盟公民,中共政府此舉招致了西方國家的一致批評。
一方面,由於絕大多數西方國家都廢除了死刑,因此很多人從心理上根本沒有辦法接受這種處罰方式。正如瑞典外相比爾特所言,「歐盟堅決反對使用死刑,無論被判罪的人犯何種罪行。即便是販毒罪,也應該被判長期監禁,而不是死刑。」另一方面,讓英國和其他西方國家震驚的真正原因「並非是殘忍的死刑本身,不是對中國人、還是對歐洲人使用死刑的問題,而是法官們判決時沒有透明度。」
在西方國家,審理一個案子需要大量的舉證,而且法官要詳細詢問所有的相關人員,在仔細斟酌每一個細節後才會宣判。我有一個德國朋友的母親三年前遇車禍去世。案件的結論在每個人看來都是再明顯不過:那個年輕人因超速逆行在下坡時撞到了朋友的母親車子,導致其當場死亡。目擊現場還有一名警察。就是這樣一個簡單的不能再簡單的案件,卻審理了三年多,先後有八位事故專家、若干證人上庭就事故原因提供證詞。為什麼?就是因為那個年輕人拚命為自己開脫,並且找了種種理由辯解。他還自己找來了鑑定專家為自己脫罪。三年裡經過了無數次的庭審,法官最後的結論是:我沒有百分之百的證據證明年輕人的罪責,所以無法得出結論。儘管有超過85%的證據、證詞顯示過錯方就是那個年輕人,但是卻因為沒有達到百分之百,案件只得出了如此的結論,讓受害者一方非常難過。你可以說,這也是西方司法過於重證據、重事實的弊端,但這至少在某種程度上保護了被告的利益。
而在中共法院對沙伊克的審判中,卻存在著司法程序不當問題,並且忽視其家屬、國際組織等提供的其患有精神病的證言,甚至駁回了出示醫療證明及指定專家對其進行精神鑑定的請求。而且,據報,在2008年對沙伊克攜毒案進行審理時,中共法院僅用了半小時,就以宣判死刑結束。此外,由於沙伊克的自我辯護語言毫無關聯,稀奇古怪,還引得法官們哈哈大笑。半小時就決定了一個人的生死,這也未免太快了吧。這自然讓西方民眾無法接受,也讓他們切身感受到了中共司法的黑暗,體會到身為中國人是何等的不幸。
然而,中共官方輿論包括其外交部發言人姜瑜均稱,「中國的司法獨立不容任何外國干涉,任何人都無權對中國的司法主權指手畫腳。」問題的關鍵是,作為最寶貴的生命,一旦消亡就將是不可逆轉的,因此在對待死刑的審理上,就應該慎之又慎。如果中共法院真的像審理我那個朋友的母親車禍一案那樣認真的話,仔細聽取沙伊克的親屬以及倫敦「緩刑」組織提供的若干證實其的確患有精神病、並因此被販毒組織利用的證詞,並允許醫學專家對其進行精神病鑑定,那麼無論結論如何,都不會引起像現在這麼多的爭議。因為中國法律也有如此規定:被告作案時有心理疾病、不能對自己行為負責的情況下,可以減輕或甚至不處於刑罰。然而,我們看到的卻恰恰相反,中共法院不顧家屬的鑑定申請,不顧英國政府27次的據理力爭,還是決定執行死刑,說中共法院在草菅人命也不為過。
這不僅讓我想起了08年轟動一時的楊佳案。楊佳也是在沒有確切的證據和正常的法庭辯論的情況下,被迅速判處死刑。原因就是中共覺得應該有人為7名警察之死負責,不幸的楊佳就這樣成了替罪羊。
但是,沙伊克一案並非政治案件,為什麼法院不允許公認的醫生對他進行精神鑑定?法官們會失去什麼呢?由文章開始所說的「權」大於法,我們就不難得出一個與海外媒體同樣的結論:「北京領導人不允許外國人看到他們判決時手裡的牌,畢竟這是國家政權的保障之一。中國的司法部門每年宣判的死刑超過了其它所有國家的總和,但是它十分膽怯,不敢使法庭審理具有透明度,這些審理早就不按法制進行。」設在華盛頓的「人權觀察」組織的亞洲事務部主任蘇菲‧理查森表示:「我認為中共政府正在顯示出,過去通常對本國人民表現出的對法律標準的漠視現象,現在慢慢地開始發生在非中國公民身上。」
沙伊克一案之後,切身感受到中共司法不透明的西方政府,是否也該反思一下自己以往對中國人權的漠視態度呢?是否該反思一下今後該如何與中共政府打交道呢?或許曾經的漠視正是今日結果的根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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