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23日訊】(大紀元記者岳定明麻州昆士市報導)由「亞裔房東聯合會」(Asian Landlord Assosiation)主辦,昆士亞裔協調會協辦的房東法律講座,日前邀請到波士頓義務律師協會(Volunteer Lawyers Project of the Boston Bar Association)成員萊斯(Edward Rice)律師主講。講座吸引了二十多位來自大波士頓地區的民眾前往聆聽。
萊斯首先提到「租房保證金」(Security Deposit,以下簡稱保證金)的相關規定。他說,如果房東沒有按照法律規定,以獨立銀行帳戶保管保證金,當房客發現時,房東最好立刻退還保證金給房客。若等到房客訴諸法庭,則房東依法可能會被判罰保證金三倍的金額還給房客。
依照法律規定,房東只能向新房客預收第一個月的租金、最後一個月的租金,以及租房保證金。保證金不能多於一個月的租金。萊斯表示,房東不能以任何其他名義收取房客的錢,如收取房子鑰匙的押金。收取租房申請費也是非法的,除非是由中介公司負責出租的房子。
萊斯建議,如果房東已經收了鑰匙的押金,最好能儘快把錢還給房客。
房東不能因為租房者的國籍、種族、膚色、年齡,或是否有孩子等原因而拒絕出租。但是其他不受法律保護的人,房東有權拒絕出租,如房東可以選擇是否租房給大學生。
一位房東提問向萊斯提問,是否一定得到把房子租給第一個來看房子的人?他解釋了自己遇到的情況:有兩組符合資格的房客,第一天來看房的是幾個大學生,其中有一位屬於前述受保護的群體;第二天來看房的是一對有工作的年輕夫婦。這位房東想把房子租給年輕夫婦,不想租給大學生,因為比較好管理。但他不知如何回絕這位屬於被保護群體的大學生。
針對這個問題,萊斯回答,房東當然可以把房子租給自己偏好的房客,拒絕那些自己比較不偏好的房客,不論來看房子的先後順序。但要注意回絕時的理由,不能是涉及歧視的。也就是說,只要不是因為國籍、種族、膚色、年齡,或是否有孩子等原因而拒絕那群大學生就沒問題,不會觸犯法律。
有房東問到,在遞給遲交房租的房客「十四日通知」,如果房客在期限內付租了,是否仍可驅離房客。萊斯的回答是不行,因為法律規定給房客彌補過錯的機會。但同時,法律也規定,房客在一年之內只能出現一次遲交。如果再犯,房東可以付諸法庭,這時法官會看是否情節重大,如果房客屢次遲交,或者房東需要租金收入來支付貸款,這時法官可能會下警告給房客,再犯就得走人。
「亞裔房東聯合會」的發起人、律師海勒女士補充說:法律規定,必須等到房租遲交三十天,房東才能向房客收遲交費(Late Fee)。三十天之內則不可收取遲交費。
對房客遞交通知信時,萊斯建議僱用麻州的警察服務(Constable Service)來遞交,因為這樣可以得到法官的認可,證明通知信確實交到房客手中了。費用也不貴,大概是五、六十美元。
萊斯表示,其實許多時候,房東即使不想上法院,若是放一封「十四日通知」到房客門下,也能起到嚇阻作用,房客可能覺得房東要「玩真的」,也就不敢再遲交房租了。「但是電子郵件不能算是正式通知,上法庭時不能算做證據」,萊斯說。
海勒建議,房東一定要有做紀錄的好習慣,把和房客打交道的任何文件,包括某年某月的交談及內容,都記錄下來,這樣一旦訴諸法律時,將可在法庭上提供完整的證明。萊斯接著說,房東在給房客寫信或通知時,要記住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將來有朝一日法官可能會看到,所以不要口出惡言,只要很平和的跟房客把事情說清楚就好了。
另一位房東提問,如果房子發生火災,是否可以中止租約。萊斯表示,必須看房子受損的情況。如果受損很嚴重,可以中止租約;如果只是局部受損,房東不能中止租約,必須暫時將房客安置在其他地方,以進行修繕。
萊斯指出,如果發現惡房客有破壞房子的可能,而一時之間又不能將其驅離,可以到法院申請一個限制令(Restraining Order),法官會命令房客不准破壞房子。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房客一旦動手破壞,房東可以立刻找警察來制止。
「亞裔房東聯合會」是由昆士的律師海勒(Judith A. Heller, Esq.)女士及她之前的法律服務客戶Theresa Lau女士共同發起成立,目的在為亞裔房東們提供免費法律諮詢及一個彼此交流的機會,以協助避免在租賃過程中可能衍生的法律問題。亞裔房東聯合會的聯繫方式是:(中文)陳小姐,電話:617.365.0765,電郵:tl5@hotmail.com;(英文)Judith Heller,電郵:jheller55@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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