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21日報導】(中央社台北21日電)武漢晶源環境工程公司控告日本富士化水工業株式會社和華陽電業有限公司侵犯智慧產權,經判決勝訴,富士化水及華陽電業必須共同賠償人民幣5061.24萬元。
新華網報導,武漢市知識產權局表示,經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被告富士化水工業株式會社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被告日本富士化水和華陽電業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61.24萬元。同時,根據機組使用時間,被告華陽公司支付每年專利使用費每名24萬元。
1997年華陽公司獨資建設福建漳州後石電廠,其中電廠投資方採用海水法火電脫硫技術,由晶源公司提供技術支持,富士化水負責施工。
晶源公司指出,富士化水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仿造了與專利方法相配套的煙氣脫硫專利裝置,自1999年起,已分別安裝在共同被告華陽公司福建漳州後石電廠的兩台發電機組,並投入商業運行。
煙氣脫硫工藝方法是晶源公司專利方法,脫硫裝置是其專利技術產品,兩被告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目的實施了專利侵權,嚴重損害原告合法權益。晶源公司於是向福建高院提起侵權訴訟。
2008年5月,福建省高院一審判決晶源勝訴。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近日,最高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晶源公司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