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21日訊】(大紀元綜合報道)香港立法會昨日三讀通過《2009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訂明特首及行政會議審批電台牌照申請時的權力和準則,會上亦通過議員提出的修訂,規定在審批牌照申請時,要考慮公眾意見。
立法會昨日恢復二讀電訊(修訂)條例草案,民主黨的劉慧卿提出修訂,要求廣管局在發出電台牌照時,考慮公眾意見。多名泛民議員亦批評,現行法例落後,本港只有3個電台,政府應開放大氣電波,擴闊言論空間。劉慧卿提出的修訂,獲得通過。今次是自回歸以來,第7次議員修正案獲得通過。
電訊修訂條例生效後,電台牌照申請由廣管局負責初步處理,審批權仍在特首及行政會議,在作出決定時需考慮多項準則,包括申請人的財政穩健性、投資承擔以及是否具備管理及技術專長等。
政府:確保營運者有足夠財力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劉吳惠蘭表示,大氣電波是珍貴資源和有限的公共資源,修訂是為審批電台牌照訂明客觀準則,確保營運者要有足夠財力和管理節目能力,提供有質素和穩定的廣播服務。她說:「不論廣播機構的規模,都會以同樣的發牌準則,又強調不會因為修例影響言論自由。」
東區裁判法院在08年1月裁定,《電訊條例》中有關審批電台牌照申請的條文缺乏透明度,賦予特首及行會過大權力,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撤銷3名民間電台負責人的無牌非法廣播控罪。上訴庭其後以技術理由推翻判決;但由於條文仍有再次被判違憲的危機,政府於是在去年提議修例。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