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11日訊】廣東佛山人林伯是位收藏愛好者,他淘寶時淘到一份上世紀六十年代的一張「賣身契」,一位因父親被勞改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因此而被父親賣予他人。除這份「賣身契」之外,還有一份居委會同意的「賣子交易」的報告,並有居委會負責人的簽字,以及一份兒童親生父母對孩子養父母的感謝信和孩子的出生證。
在這份已經發黃的「賣子合約」中寫著,甲方何美雲在合約中透露,因為甲方的愛人余文超被判勞改以致生活困難,情願無條件地將親生兒子余乃明送給乙方黃惠民、馬美賢夫婦撫養。
在這份「賣身契」中甲乙雙方約定了四條事項:一、余乃明自送給乙方之日起,所有撫養教育責任皆由乙方負擔,將來甲方不得追尋認親;二、依照宗族習慣,「余乃明」需要修改姓氏與籍貫;三、乙方應盡撫養教育之責,撫養余乃明長大成人,不得虐待;四、山高水低、各安天命,不得異言(意為合約一旦簽訂不得反悔)。
「賣子合約」的最後附有雙方的簽名,此外還有一位名叫李美華的人作為見證人在合約上簽名,合約的簽定時間為1964年7月12日。
與這份「合約」在一起的還有一份由「廣東省新生聯合企業公司醫院」頒發的出生證上的資料顯示,「余乃明出生於1963年3月13日下午4時30分,當時余乃明的父親余文超26歲,母親何美雲23歲,當時余乃明年僅15個月。」
除此之外,還有一份表示這樁「賣子交易」得到居委會同意的報告。材料顯示,孩子的母親何美雲向當時的居委會報告了交易孩子的請求,並得到了居委會的同意,這份報告上同時附有居委會負責人的簽字。
為了表示對黃惠民、馬美賢夫婦的感謝,何美雲還寫了一封感謝信並贈送了130元給黃惠民、馬美賢夫婦。在當時普通工人每月工資只有30元的情況下,130元可不是一個小數目。
林伯在得到這份「賣子合約」後萌生了一個念頭,希望能夠將這份「賣身契」交還給當事者,於是林伯便在報紙上刊登了這份「賣身契」尋找當事人。
這「賣身契」在媒體上登出後,當事人黃強(化名)的一位親戚看到後覺得與黃強的情況相符,便將這一消息告訴了他。
已是兩個孩子父親的黃強在獲知自己的這段淒涼身世後略有哽咽地表示,當時被送到黃家是尚在襁褓之中,直到快30歲時才偶然知道現在的父母是養父母,但親生父母是誰卻毫無線索。
只是養父母並非合約中的黃惠民、馬美賢夫婦,他們是黃強的姨父和姨母。黃強說,他的養父母及姨父、姨母待他都非常好。
在弄清自己的身世後,黃強百感交集,希望能夠找到自己的親生父母,但又擔心養父知道後感情上會接受不了。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