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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5日訊】日前﹐記者了解到﹐2001年7月5日﹐由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的遼寧省第一起生育權官司--原告吳南訴海城中心醫院﹑海城鎂礦耐火材料總廠職工醫院錯切子宮案﹐在上訴期內﹐原告﹑被告雙方均提起上訴。
30歲的吳南和她的丈夫尹明向記者講述了事情的經過。
1999年7月中旬的一天﹐ 結婚四年未要孩子的吳南到附近的醫院做婦科檢查﹐ 意外地查出盆腔內長著一個腫物。7月25日﹐吳南住進了海城鎂礦耐火材料總廠職工醫院。
7月26日﹐ 該院為吳南實施了手朮。朮中﹐該院將吳南的腫物組織送到海城中心醫院做速凍病理檢驗。經檢驗﹐海城中心醫院做出直腸癌的速凍病理診斷結果﹐出具了直腸癌的病理診斷報告﹐同時報送至該院。
海城中心醫院在進行病理複查時﹐發現吳南所患的應是子宮內膜異位症﹐而不是直腸癌﹗而此時﹐海城鎂礦耐火材料總廠職工醫院已做好准備﹐要為吳南實施直腸癌根治手朮了。海城中心醫院沒有馬上告知海城鎂礦耐火材料總廠職工醫院﹐而是打車去該院。40分鐘后﹐海城中心醫院的醫務人員趕到﹐而此時﹐吳南的子宮已經被切除。事后﹐海城中心醫院的解釋是﹕當時找不到海城鎂礦耐火材料總廠職工醫院的電話﹐也沒有想起來打“114”查詢。
事故發生后﹐尹明到北京﹑沈陽請教有關專家﹐得到的答複都是﹕子宮內膜異位症根本不必施行子宮切除朮。為討個公道﹐尹明開始頻繁奔波于海城中心醫院和海城鎂礦耐火材料總廠職工醫院之間。海城鎂礦耐火材料總廠職工醫院認為﹐切除子宮的手朮方案是根據海城中心醫院的病理報告結論做出的﹐所以﹐錯切子宮的責任應由海城中心醫院承擔﹐海城中心醫院則認為﹐病理報告只能做參考﹐不能做手朮的依據。
經過海城市﹑鞍山市﹑遼寧省三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鑒定﹐該事故被鑒定為二級乙等醫療技朮事故。 尹明夫婦于2001年3月21日向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海城中心醫院和海城鎂礦耐火材料總廠職工醫院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誤工工資﹑試管嬰兒及代孕工程中必然產生的費用及精神賠償費共計80萬元。
對于此案﹐遼寧省醫療事故技朮鑒定委員會的專家出具了如下意見﹕ 1﹑海城鎂礦耐火材料總廠職工醫院對該患者進行剖腹探查朮﹐准備不充分﹐在未請婦產科會診且無婦產科醫生上台的情況下﹐進行子宮切除朮是超執業范圍的醫療行為。外科醫生對盆腔子宮內膜異位症缺乏認識及經驗是導致誤診的重要原因。 2﹑海城中心醫院病理科將“子宮內膜異位症”診斷為“直腸癌”對導致誤診誤治有不可推卸之責任。鑒定結論為二等乙級醫療技朮事故。
2001年4月10日﹐ 鞍山市中法依法為吳南做出傷殘等級鑒定﹐確定其構成傷殘五級。
2001年7月5日﹐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海城市海城中心醫院﹑海城鎂礦耐火材料總廠職工醫院賠償原告吳南各種費用合計25萬元〔其中包括精神撫慰20萬元〕 。由兩家醫院各承擔50%。據了解﹐這兩家醫院對責任的划分有異議﹐正准備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尹明夫婦也提起上訴。為打贏這場官司﹐尹明夫婦花光了几年的積蓄﹐還欠了外債6萬多元。尹明含著眼淚對記者說﹕“為了打贏這場官司﹐我們打算再把惟一的一戶單室賣掉﹗”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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