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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2日訊】在絕大多數國家,行賄與受賄都屬於嚴重犯罪。嚴禁行賄與受賄是爲了維持政府的廉潔、防範政府官員的腐敗。其最終目的是使所有的國民能得到政府的平等對待,並擁有平等發展的機會。
中國的刑法也包含了行賄與受賄兩項罪名,並分別給出了明確定義。刑法第385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刑法第389條規定: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中國政府党、政官員中的腐敗行爲,主要有三類:一是貪污,二是受賄,三是挪用公款。其中又以受賄最爲嚴重。這說明,行賄、受賄在相當長時期內都會是中國官僚腐敗的頭號問題。
人們普遍對受賄者強烈不滿,但對行賄者卻不大責備,甚至表示同情。以轟動中、外的遠華案爲例,據報道,因此案被處死的數十名政府官員所受賄的數額加起來也抵不過主犯賴昌星一人的行賄數額。但是,人們(包括部份長期高舉“反腐敗”大旗的民運朋友)痛恨那些受賄的官僚腐化份子,卻不重視賴昌星的一系列駭人聽聞的行賄罪行。爲什麽會如此呢?我認爲最少有以下幾點原因:
(一)人們普遍痛恨政府。──由於過去幾十年來政府倒行逆施,貪汙腐敗成風,人們已對政府極度失望,甚至仇視。因此,當政府官員與一般百姓犯同樣的罪行時,人們潛意識地將主要矛頭對準政府官員。
(二)由於行賄現象極爲普遍,人們不自覺地同情行賄者。──由於政府官員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而一般百姓無論從生育、遷居到就業等,都受到政府的全面管制。人們爲了生存與發展的需要,必須不斷努力地去爭回某些原本屬於自己的權利。在採取建言無效、改用抗議的方式又遭到了武力鎮壓之後,人們被迫選擇“走後門”行賄這一最無奈的方式。例如,80年代初期,很多因批評政府腐敗而被劃爲右派的知識份子,爲了早日獲得平反,最後竟也不得不選擇“走後門”(通常伴有輕微行賄舉動)這條路。這類事情很難不引起人們的同情。而且,經過數十年的惡性發展,人們已經將“走後門”視爲當然。
(三)人們對行賄行爲對社會的危害認識不清。──從表面上看,行賄者的利益受到了損失,而受賄者則獲利。因此,人們本能地同情利益受損者,而痛恨不法獲利者。然而,行賄者也是得利者,而且往往得到更大的利益。形象地說,是受賄的政府官員將全國人民共有的國家財富廉價出賣,並將部份出賣所得據爲己有。而行賄者則廉價購買國家財富從而獲取極高的報酬。因此,從對社會的傷害和廣大民衆的利益侵害上講,行賄者與受賄者的罪行是同等的。正因此,有關法律才將行賄與受賄同樣視爲嚴重犯罪。
在民主國家,一般對行賄與受賄的處罰都非常嚴厲。對行賄與受賄的界定也很明確。比如,美國紐約市最近頒佈了一個新的政府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市政府官員不得接收他人價值超過50美元的禮物,否則即視同受賄,而送禮者也以行賄罪論處。
俗話說:一個巴掌打不響。如果沒有行賄之徒,又哪來受賄者呢?因此,縱容行賄行爲,等於變相支援官僚的腐敗。爲了杜絕與防範政府腐敗與官僚腐化,我們必須從思想上將行賄與受賄同樣視爲道德敗壞與嚴重違法行爲。
總之,行賄者對社會的危害往往比受賄者更爲嚴重。將行賄與受賄區別看待的做法是不正確而且極爲有害的。
民主論壇(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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