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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5日訊】 公司法第11章(Chapter 11),即破產,並非世界末日,它甚至並不意味著公司將停止經營活動。它僅僅意味著,在公司一頭撞上南牆之前,將其所有權全部或部分由股東之手轉入債權人之手。
據新浪報道﹐正是因為這個原因,Exodus Communications (EXDS), Level 3 Communications (LVLT)和 Metromedia Fiber Networks (MFNX)等公司應該認真考慮是否申請破產保護。
據專家統計,進入破產程序的公司鮮有處於健康經營狀態的,即很少有公司願意趁早申請破產。
不過,從高速網路連接、無線語音等角度來看,破產是一件好事。
近期,多家債務纏身,現金匱乏的公司在破產保護下注銷了大筆債務。
八月初,高速網路服務供應商Rhythms Netconnections (RTHMQ)申請破產保護。高速網路接入服務商Covad Communications (COVD)也採取了同樣的行動,並表示正在與債權人談判,以求根據破產保護注銷14億美元的債務。透過接受將每美元債權折合為19美分的安排,其債權人可得到該公司15%的股份。
在這種情況下,股東的權益得到稀釋。不過至少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干淨了許多,而且這樣還會帶來許多社會效益。透過實現第11章的目標,即給予債權人更大的補償,我們同樣實現了一系列社會目標:雇員能夠保持其工作,顧客繼續享受公司的服務。
「如果將21世紀的網路與19世紀的鐵路進行對比,你將看到法律為相對處於幼稚階段的行業提供了保護。」佐治亞州立法律學院的傑克-威廉姆斯(Jack Williams)教授,美國破產研究學會(American Bankruptcy Institute Scholar in Residence)主席作出如上表示。
他表示,「農民們需要將產品送上市場,而他們需要鐵路的幫助。鐵路接受了許多聯邦股權破產保護,這正是第11章的前身。」
對於許多進入破產程序的公司的股東而言,幸運的是,他們不必將全部股權轉給政府或者債權人。
對於麻煩纏身的公司而言,要想獲得這種好處,他們必須知道如何利用第11章為自己謀得最大利益。Covad董事會主席查克-麥克米恩(Chuck McMinn)向我解釋說,「我們並不是被迫申請破產,而是主動這樣做的。」他表示,公司需要及時發現經濟現實。
的確,許多公司盡管帳面上背負著沉重的債務,但依然勉強支付著令人氣憤的高額利息。
威廉姆斯教授表示,「今年前六個月,公司的債務違約創下歷史紀錄。前六個月的數字已經超過去年創下的400多億美元的違約紀錄。這些債務違約意味著今後將出現更多破產申請。」
那麼,為什麼不申請破產保護呢?當然,破產並不是一個令人高興的選擇。它是失敗或決策失誤的標志。此外,許多苦苦掙扎的科技公司的執行長同時還是公司的創辦者,因此出於個感情,他們也不願意申請破產。
同時,人們很難抹去這種印像,即:法院將接替管理層做出決策,股東將一文不名,公司的業務將被迫中止。因此,人們對11章破產保護避之不及。
那麼,為什麼不償還債務,避免破產呢?首先,公司手頭可能沒有足夠的現金來維持正常經營。在這一點上,破產保護可從多方面對公司進行保護。通常,債權人不會接受自己借出的一個美元變成幾個美分這一安排。而破產法則對債權人做出了約束。根據破產法的規定,要達成一個協議,需要擁有公司債權總額50%的債權人以及全部債權人的50%的批準。根據此規定,少數債權人可以對多數債權人進行約束。
此外,這樣還可能帶來稅收優惠。因為,如果不是根本第11章規定進行交易,在支付優先股以及2億8300萬美元的現金,以抵消14億美元的債務後,Covad本來不得不支付約2億美元的現金。
在Covad公司一案中,如果不申請破產保護,該公司可以繼續支付利息,直至違約。在2000年,該公司營收額的69%即用於支付利息。支付利息可以看作是其自掘墳墓。而在這種情況下,所有人都是輸家,無論是債權人、股東、雇員還是客戶,都可能兩手空空。
因此,為什麼非要等到出現流動性危機再采取行動?在那種情況下,所有資產將以大拍賣的價格被迫出售。
麻省初創公司Viatel就等到出現違約那一天。五月,該公司申請破產保護,並表示將把剩餘資產在歐洲拍賣。
那麼,一家公司是否應該期待出現富有的收購者?許多人表示,沉重的債務負擔無異於毒藥。Viatel即是許多人眼中的優異收購對像。大約一年前,一位分析師寫道,「如果其股價維持目前水平,那麼我們認為Viatel公司在年底完成網路建設後,將很快被其他公司收購。」
該公司同樣積極尋求收購者。在申請破產後,該公司宣布正在積極尋找買家,收購整個公司。一周後,並無買家出現,因此該公司不得不裁員並終止服務。
長長的名單
現在,仍在維持經營,但急需現金或收購者的公司為數眾多。
例如,Metromedia Fiber Network必須在8月15日前尋找到融資渠道。截至三月底,該公司背負著26億美元的債務,僅有5億5400萬美元的現金。
Level 3 Communications擁有31億美元現金和79億美元的債務。該公司每年負擔的利息高達8億8000萬美元,約占其15億營收額的57%。其負債額為年營收額的5倍,同時該公司目前仍在虧損。
那麼,一家公司在什麼時候就應該考慮申請破產保護了呢?UCLA School of Law學院的教授肯尼斯-克裡(Kenneth Klee)表示,「你不應該等到律師將公司法第11章作為應急措施時才考慮申請。最好在剛一確診時立刻就治療癌癥。」
不無好處
如果你是一家生產過時產品的公司,如Keuffel #BODY# Esser。那麼,無論如何你幾乎都會倒閉。不過,許多申請破產的公司其實都仍在成功地全面經營。
1987年,Texaco (TX)由於一項法庭判決,欠Penzoil公司110億美元的債務,並申請破產保護。同樣,大陸航空公司也曾經兩度申請在破產。
這對目前債務纏身的網路基礎設施業初創公司,如Public Service of New Hampshire,大有借鋻意義。克裡表示,「事實上,在他們申請破產之前,僅僅修建了半座橋梁。」
破產法應被視作許多債務纏身的公司創造社會價值的過程,而非僅僅關心股東價值。
畢竟,電訊公司的債務是由網路的飛速擴張突然停止造成的。據李曼兄弟公司統計,在1996年到2000年,電訊公司共舉債2400億美元。許多水位新興的電訊公司目前已經身陷深淵,有可能出現違約的公司占該行業的80%。
正如喬治-吉爾德(George Gilder)在近期一篇文章中所寫的,電訊公司「對於通訊基礎設施進行的英雄的資本密集性建設的效率遠遠高於目前的效率。」
或許,公司們應該認真思考使用破產法作為幸存工具的可能性,正如許多公司以前曾經實踐過的那樣。至少這樣做對於維持雇員的工作,繼續服務以及建設網路會有好處。(//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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