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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2日訊】 1. 法律問題
賴昌星作為“遠華案”的主角被中共政府通輯, 并由中共政府向加拿大政府申請 引渡賴回中國受審。 賴昌星本人則已向加拿大政府申請政治庇護, 此項申請正由 加拿大司法机關審理。 中共政府派出證人出席公听會, 證明賴是刑事犯, 不應獲 取政治庇護, 而應引渡回中國, 由中國的司法机關對其進行審理。為爭取引渡成 功, 中共總理朱熔基保證不判賴死刑。 國際法關于引渡有三項原則:(1) 政治犯可以不引渡;(2) 引渡將導致死刑判決的 可以不引渡;(3)只有被雙方同視為罪行的嫌犯才可能引渡。此外,雙方如無引渡協 議,可以不引渡。
中加之間尚未有引渡協議,所以是否引渡賴完全取決于加拿大司法机關的判決和行 政机關的決定。即便賴被加司法机關定罪,加行政机關也無義務一定要引渡賴,賴 可以在加服刑。之后,賴也不必回中國。
這里第一個問題就是賴是政治犯還是刑事犯還是兼而有之。這里不僅是個簡單的事 實舉證問題,還牽涉到中國的司法現狀,政治制度。中共在對其刑法作了修改之后 ,取消了反革命罪。但這并不等于說中國不存在政治犯,而所有的罪犯都是刑事犯 。凡在中國生活過,或對中國稍有了解的人都明白這一點,中共現在鎮壓异議人士 或內部斗爭中的政敵都用的是刑事罪名。 賴昌星可能是中共內部斗爭中的一個犧 牲品,就像四人幫,劉少奇,林彪,陳希同;賴昌星至少是中國缺乏法治,司法腐 敗的一個犧牲品就像禹作敏,年廣久。賴昌星的暴發与煙滅是中國現行體制的一种 特有現象。 我認為賴案中的政治因素遠大于經濟因素,也就是說賴昌星更接近于政 治犯。有些民運、人權活動家認為只有反對中共政權的人才算政治犯,這是對政治 犯一詞的誤解。 劉少奇,四人幫都是政治犯,但他們從未反對過中共,相反,他們 都曾是中共政權中的核心人物,是殘害人民的策划者,但這并不妨礙他們是政治犯。 這种誤解可能源自一种感情,就是這种人受鎮壓活該,大快人心,罪有應得。 其 實這正是共產党的哲學,与法治精神人權原則相違背。 賴昌星即便是中共的爪牙, 作惡多端也同樣不妨礙他有可能成為政治犯。
第二個問題是賴如果被引渡回中國會不會被判處死刑。對此,朱熔基拍胸保證不會 。在中國這种人治國家,這种保證的可信度是不穩的,有時極高有時就是圈套。但 問題是朱作為行政首腦憑什么做此种保證,他又不是法官。即便是法官也不能未審 先判,無論是從輕還是從重,也無論是撤案還是赦免, 總得有個司法程序吧。 再 說,如果作為主犯的賴昌星都可不判死刑,那么那些判了死刑的從犯又該如何解釋 。賴是主犯而且外逃,罪上加罪,如他都不判死刑,此例一開,后果將是什么?我 看中共的“愛國主義”,“民族主義”,“依法治國”就不攻自破了。死刑在中國 的濫用已是不爭的事實。連經濟案瀆職案都构成死刑。中國每年的死刑判決和執行 已超過世界各國之總和。我們在討論賴案時應該考慮到這個背景。
對第三個問題我沒十分的把握,我沒研究過加拿大的刑法。我猜至少在量刑上不會 比中國重。作為一個貿易自由的國家,走私的范圍也不會比中國廣。中國在過去二 十年的“改革開放”過程中,各項經濟政策和法規變化無常,許多民營企業家忽而 捧為勞模忽而鋃鐺入獄,這些人被政客們玩弄于股掌之上,毫無安全感,有時需要 找個靠山也是出于私利和無奈。近些年的移民熱潮反映了民營企業家們對中國的政 策,政客和政治制度的不信任。至于腐敗問題,賴是個商人,不是政府公務人員, “以錢謀私”与“以權謀私”是不同的。前者是人性中的“腐敗”,后者是制度性 的腐敗。我們要批判的是后者。有錢人花天酒地不愛惜身體那是他個人的事或家務 事,嫖娼宿妓聚賭吸毒另當別論。
總之,賴昌星如果引渡中國,不判死刑違反司法公正原則,判死刑違法對加拿大的 承諾。且替中方考慮,還是虛幌一槍自下台階為妙。不解的是,為什么人權主席劉 青等人也必置賴于死地而后快。
2.人權問題
人權問題首先是人的問題,其次是權的問題。這里的人包括所有的人,從胎儿到死 者,從受害到罪犯,從親人到冤家。無論男女老少,种族,國籍,貧富,美丑,殘 健,智愚;也無論政見,信仰,品行,癖好。對人權只能采用一個標准,而不能采 用雙重標准。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記得當年江青自殺,美國一位人士表示這 是一起踐踏人權的案件。坦白說,我的人權觀是從此才真正建立起來的。江青當時 正在服刑,正處監管之中。囚犯自殺,當然是獄方的失職。江青在我眼里固然十惡 不赦,但她有她的那份權利。平心講,當年對她的審判只是一場政治鬧劇,因為她 的作為并沒有触犯當時的中國法律,那時的法律(至今仍然是)正是江青們迫害异己 的工具,她怎么濫用都不違法。
在賴案中控辯雙方都有證人到庭,但由于辯方證人是魏京生,阮銘,就引發了徐水 良,劉青,胡安宁,胡平,唐柏橋五位先生的“聲明”和徐水良先生的進一步解釋 。因為徐水良先生在其解釋性的文章中用的是“我們”,我假定該文与“聲明”是 姐妹篇,代表其他四位的觀點。
据解釋,劉青等人發此聲明是 “為了挽救民運被傷害的聲譽而不得不發這個聲明。 ”這個聲明“不是以組織名義,而是以個人名義發的,是為了負責。”劉青等五位 先生以個人名義發此聲明以示負責,我深感欽佩,好漢做事好漢當。觀點不同可以 辯論。這第一步就比冒名匿名光明磊落。符合五位先生的一貫作風。
据解釋,發此聲明是 “為使人類的公理和正義得到伸張…….只有否決政治庇護 ,才能作出某种國際安排,讓賴昌星受到公正的審判。”否則就“無視中國人民的 感情。”
据解釋,“無罪推定原則不适用于民事案件,不适用于政治,也不适用于刑事偵 破。 該原則過去被不懂法律,又自以為懂法的部分民運人士濫用了。” 据解釋, “如果賴昌星政治庇護被批准,那么,無論是根据屬人原則還是根据屬地原則,加 拿大政府大約很難再對賴昌星進行審判”結論是,“有人個人一定要賴昌星的錢,我們也沒有辦法。只是他們最好知道一點羞恥,自動退出民運。”“聲明”和“解釋”的种种荒謬出自長期從事民主人權事業的理論家,活動家之手,實在令我不解 。
審理政治庇護申請本身就是一种司法程序,如果在這個程序中司法机關認定該申請 人符合政治庇護標准,難道還要將他提交另一家法院去“受到公正審判”嗎?
按五位先生的觀點,只有否決賴的庇護申請,將賴引渡中國(即某种國際安排),賴 才能受到公正審判。我認為,加拿大政府對此案有完全的屬地管轄權,事實上已經 開庭審理,連中共都未表异議。我也相信,加拿大政府的審判會比中共的審判更公 正。“聲明”的五位作者中有四位曾領教過中共的審判,且無一認為中共的審判是 公正的;怎么輪到中共審判別人時,他們就如此有把握認為審判會是公正的呢?
“無罪推定”原則适用于一切法律案件,請先生們慎用“在自己毫無知識的領域信 口開河的勇气”。因為這的确傷害“民運的聲譽”。
“聲明”將對賴案的態度上升到維護“人類的公理”和“中國人民的感情”這個高 度,有點危言聳听了。先生們大概是受了中共外交部發言人的影響,習慣盜用他人 的名義和感情以填補心虛和腎虧。我是不大敢用這种詞匯,因為手中既無選民又無 統計,妄言的也只是個人的私理。
如果說替賴作證就是要賴的錢,那么,反之,与中共夫唱婦隨是否也可推論就是要 中共的錢。這里既有一個事實的問題也有一個邏輯的問題。替誰說話就是為了要誰 的錢,如果這种邏輯也成立的話,那我們為民主人權說話,也是要民主人權的錢嗎 ?換一种思路,拿了又如何。為了中國的民主人權事業,台灣人的錢可以拿,猶太 人的錢可以拿,美國人的錢可以拿,中國人的錢更可以拿,而且這將是中國民運的 主要財源。
總之,賴昌星有得到公正審判的權利,包括有權聘請律師,邀請證人,選擇審判地 ,适用國際法和審判地法,并可上訴如有需要。人權高于“人類的公理”和“中國 人民的感情”,如果有沖突的話。
3.政治問題
這個問題可能是最有爭議的問題,也是(至少在短期)最無從裁判的問題。中國的民 主運動依靠誰,爭取誰,分化誰,打擊誰;這是個重要的策略問題。中國的民主運 動是自下而上,還是自上而下;是“農村包圍城市”還是“地方架空中央”,甚至 “八國圍堵中國”;這是民運的方向問題。最大可能地擴展團結對象,限制打擊對 象,這是政治斗爭的常識。
當年共產党提出“打倒蔣介石,解放全中國”。它連“打倒國民党”都不提。它要 打倒的是一個人(其實是一個党),而它要解放的是全中國(其實是它自己)。今天法輪 功把矛頭只對准江澤民一個人,連李鵬朱熔基都在“統戰”之列。 當然,民運与此有區別。民運的目標是建立憲政,不是為了奪權(當然有執政的權 利);也不是為了個人恩怨(當然罪犯如李鵬應受審判)。但要實現憲政目標就必需講 策略分階段。
賴昌星屬于那一類是這場爭論的焦點。我認為賴昌星絕不是民運要打擊的對象,無 論是于情還是于理,也無論是從民運的宗旨考慮還是從民運的策略考慮。賴昌星案与 法輪功案有某些相似之處。中共在這兩案中搜羅的罪證當然不會全是假的。這里的 問題是無論是法輪功還是賴昌星,在中國他們都沒有申辯的机會,他們的罪名和刑 期在逮捕和審判之前就已經定了。中國的實體法和程序法都是為迫害异己而設計的。 我想, 阮銘,魏京生出庭作證想要強調的正是這一點。我相信,劉青等人對此尤其 不該有异議,畢竟都是過來人了。
喜不喜歡賴昌星,信不信法輪功,站在個人立場上看并不重要,但從人權法治的立 場上看就非常重要。我們不能忘記過去的政治迫害,我們要抵制正在的政治迫害,我 們要杜絕將來的政治迫害。今天我們為賴昌星辯護是為了明天能為劉昌星,徐昌星, 胡昌星辯護。捍衛人權和建立法治是 從每一個具體案件做起的,人權法治不是抽象 的理論。如果我們今天不是生活在自由國家,像這樣公開地公平地辯論都是不可能 的。
項小吉
2001年8月11日 紐約
原載《中國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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