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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9日訊】中共最近修改稅收徵收管理法,加強對包括台商在內的所有企業進行資金控管,以防杜逃漏稅;新法並規定,企業須向大陸稅捐機關申報所有銀行帳戶,企業及銀行拒不提供者,將受到懲罰。
据《經濟日報 》報導 , 漢邦會計師事務所史芳銘會計師指出,大陸5月1日起實施的這項新規定,將使台商在大陸逃漏稅的風險大增,不過,新辦法的缺點是,大陸稅捐機關的裁量權大增,大陸稅捐機關也可因此有效掌握台商的資金動向。
大陸的稅收徵收管理法,相當於台灣的稅捐稽徵法,是稅收稽徵的重要法律。這次大陸是經過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大幅修改稅收徵收管理法,除加強各方面的查稅法源依據,也增加各種納稅人權益保護的規定,這也是中共自1994年建立稅制以來,最重要的修改稅法行動。
根據新修正的大陸稅收徵收管理法第17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將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的基本存款帳戶,和其他存款帳戶的全部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大陸稅捐機關依法查詢前述企業開立帳戶的情況時,相關的銀行必須給予協助。
另外,在稅收徵收管理法第73條中明文規定,在大陸的企業(包括台商)以及金融機構,若拒絕接受稅捐機關檢查,導致稅款流失,則相關銀行本身將遭受人民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銀行主管也會受到處罰。
史芳銘說,這次大陸稅收徵收管理法另外一項特點規定,大陸的租稅債權高於一般無擔保債權,這點和台灣的稅捐稽徵法規定租稅債權優先於普通債權的規定相同。
不過,大陸的稅收徵收管理法第45條又規定,如果納稅人因欠稅在先,後來才將名下的財產設定抵押或質押,則因租稅債權發生在先,租稅債權仍然優先於後來成立的抵押權以及質押權。
史芳銘表示,這次大陸稅收徵收管理法修改後,對台商來說,須向大陸稅捐機關申報全部的銀行帳戶,大陸稅捐機關查稅作業將更具威力,但新稅收徵收管理法第8條也規定,納稅人對於大陸稅捐機關處分不服,可以採取陳述權、申辯權、提起行政訴訟、及請求國家賠償等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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