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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7日訊】俗語說:沒有那麼大的頭,就不要給戴那麼大的帽子。這不禁令人想起六月上旬在香港舉行的世界報業公會年會的開幕禮上,特區行政長官董建華和公會主席帕金森的一場“爆肚舌戰”上所說的一句話。
當時,帕金森在致開幕詞時批評中國欠缺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大會嘉賓董建華在致詞中,立場鮮明地、先後兩次地提及目前中國是近代史上最開放的國度,并當場邀請各批評者先到內地走走看看,回來後再跟他分享、交流體驗。
帕金森以公會主席身份不忘讚揚本港擁有高度的新聞和言論自由,這倒是符合實際的評語,董建華也不忘在這樣一個國際報業的崇高論壇上承諾維護香港的新聞自由,以顯示他落實“一國兩制”的決心。
不過,缺失的是他竟出言代表中央邀請國際朋友到內地訪問,偏偏該會的總裁鮑爾丁一直被拒入境到內地舉辦討論新聞自由的論壇。不知董建華的諾言是否還會實現?這暫且不贅。
再談中國當前是否是“近代史上最開放”的新聞和言論自由問題。平實來說,董建華是說對了一半,即中共實行改革開放二十多年後的今天,經濟建設突飛猛晉,人民生活顯著提高,思想文化生活逐漸解禁,百姓私底下已可半公開地罵罵老娘,如與過去三十年專政統治的時期相比較,確確實實是最開放、最開明進取的。
內地新聞自由無從談起
但如果說到“新聞和言論自由”這個重大課題,說中國是“近代史上最開放的”,董建華之言過甚其實了。首先,內地與香港特區,在新聞和言論自由之比,絕對是夭淵之別,無從談起。董建華不先自捍衛香港的新聞言論自由,反而去奉承內地從實質意義上并不存在的新聞言論自由,等於把高帽子送給中央來戴,出場的反是不恰當的角色,這連香港的左派報紙,都不敢把內地最開放的新聞自由作為頭題,董建華的過分奉承,正是他為政的最大弱點之一。
其次,從新聞和言論自由的實質意義上來說,內地所謂的新聞言論自由,還只是萬里長征剛開始的第一步,而且還是扭扭捏捏,前怕狼後怕虎的第一小步,不能列上“近代史上最開放”的地步;白灣開放的報禁,在近一二十年來,堪稱為中國歷史上最開放進取的,這才值得讚揚。若把內地的所謂新聞言論自由與香港和台灣的真正的新聞言論自由相比,簡直是小巫見大巫.無從比較。
國際公論新聞言論自由的實質,是需要法律來維護和保障的;不但具備法律的保障,更加重要的是法律能夠執行。有法不能執行,也是白搭,這是放言新聞言論自由的大前提。
反觀中國,有關保障新聞言論自由的法律只有一條,那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有關新聞法,擾擾攘攘,討論了半個世紀,即使在“歷史上最開明進取”的今天,新聞法的法蹤不知在何處。
《憲法》寫了但沒有執行
或曰,國家不是公布了《出版管理條例》、《報紙管理暫行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規嗎?但這些法律法規,與其說是保障新聞言論自由,不如說是更加明確具體地箝制新聞言論自由,有法等於無法。
縱使從中央領導人到各家黨政的喉舌和輿論工具口口聲聲搬出上述《憲法》第三十五條條文學證和辯護中國公民有新聞言論自由,國家根本大法黑衹白字堂堂正正地寫上了,還有花假嗎?是的,那確實是白紙黑字寫在《憲法》上,但執行不了,那也是花假啊。
深入一層了解中國法律,就會發琨,中國只有《憲法》這一條短短幾個字保障公民的新聞言論自由,別無他法(例如新聞法、言論自由法)。但是,《憲法》的這一條規定并不能引用來打官司的,中共尚沒有“違憲審查”的這種制度,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國會不得制訂法律……限制言論或新聞出版自由”,是貨真價實的法律規定,可以引用為判案的理據。至於內地其他形式上的新聞言論自由,那就更無從談起了。
原載6月23日香港信報﹐作者為中文大學亞太研究所中國法制研究計劃研究員(//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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