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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6日訊】 前幾天在台灣有一位小警察開單告發自己交通違規,不但被罰錢,還挨了記申誡。 小警察的小故事,真教視特權為當然、出了樓子被法辦就大聲喊冤的人,無地自容。 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這是封建時代的講法,常是難以企及的期待;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這是民主時代的講法,但藏污納垢所在多有。
那位小警察的作為,是一位執法者為所當為,那位鍥而不捨舉發他的小市民,也是在盡國民的職責,兩人依法行事構成「大城小事」,所以難能可貴,正因脫法違規太平常。 脫法太平常,守法顯得不平常,這位小警察稱得上是「大國民」,而那些違法違規者,無論什麼黨政高官或什麼身分,都只配稱「豎子」。
有法不守,社會不亂幾稀!何況法律由我制、法院由我開?台灣其實離此不太久,以國民黨偌大的黨產為例,根據監院調查,這些黨產大都是在威權統治時期,由政府捐贈或賤賣給國民黨的,雖無不法,但那時法律都是國民黨所制,人民不滿又何奈?於今國民黨怎能站在來路受質疑的千億黨產上,振振有辭、不知羞恥地批判別人財團、黑金?
再看當今的除弊,拉法葉艦軍購案,納稅人被A走十億美元以上,還有諸多弊案及掏空資產一走了之,正在偵查或起訴,損失更是天文數字,這些弊案當然要法院終審才能判定,但如無弊情,錢怎會平空損失?卻見涉案者不論有A沒A都「叫起撞天屈」。 依情理法論,振振有辭或叫撞天屈,在「情」上或許是人性,但在法、理之前,比諸那位小警察,豈不愧煞! (作者胡文輝,資深新聞工作者)(//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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