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tvsmo.com)
【大紀元7月31日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 衛生部 民政部關于利用死刑罪犯尸體或尸體器官的暫行規定
1984年10月9日(84)司發研字第4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衛生廳(局)、民政廳(局):
隨著我國醫學事業的發展,一些醫療、醫學教育、醫學科研單位為進行科學研究或做器官移植手術,提出了利用死刑罪犯尸體或尸體器官的要求。為了支持醫學事業的發展,有利于移風易俗,在嚴格執行法律規定、注意政治影響的前提下,對利用死刑罪犯的尸體或尸體器官問題,特作規定如下:
一、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罪犯,必須按照刑法有關規定,“用槍決的方法執行”。執行完畢,經臨場監督的檢察員确認死亡后,尸體方可做其他處理。
二、死刑罪犯執行后的尸體或火化后的骨灰,可以允許其家屬認領。
三、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體或尸體器官可供利用:
1.無人收殮或家屬拒絕收殮的;
2.死刑罪犯自愿將尸體交醫療衛生單位利用的;
3.經家屬同意利用的。
四、利用死刑罪犯尸體或尸體器官,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利用單位必須具備醫學科學研究或移植手術的技術水平和設備條件,經所在省、市、自治區衛生廳(局)審查批准發給《特許證》,并到本市或地區衛生局備案。
2.尸體利用統一由市或地區衛生局負責安排,根据需要的輕重緩急和綜合利用原則,分別同執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和利用單位進行聯系。
3.死刑執行命令下達后,遇有可以直接利用的尸體,人民法院應提前通知市或地區衛生局,由衛生局轉告利用單位,并發給利用單位利用尸體的證明,將副本抄送負責執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和負責臨場監督的人民檢察院,利用單位應主動同人民法院聯系,不得延誤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法定時限。
對需征得家屬同意方可利用的尸體,由人民法院通知衛生部門同家屬協商,并就尸體利用范圍,利用后的處理方法和處理費用以及經濟補償等問題達成書面協議。市或地區衛生局根据協議發給利用單位利用尸體的證明,并抄送有關單位。
死刑罪犯自愿將尸體交醫療單位利用的,應有由死刑罪犯簽名的正式書面證明或記載存人民法院備查。
4.利用死刑罪犯尸體或尸體器官要嚴格保密,注意影響,一般應在利用單位內部進行。确有必要時,經執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允許衛生部門的手術車開到刑場摘取器官,但不得使用有衛生部門標志的車輛,不准穿白大衣。摘取手術未完成時,不得解除刑場警戒。
5.尸體被利用后,由火化場協助利用單位及時火化;如需埋葬做其他處理的,由利用單位負責;如有家屬要求領取骨灰的,由人民法院通知家屬前往火化場所領取。
五、在漢族地區原則上不利用少數民族死刑罪犯的尸體或尸體器官,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執行本規定時,要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慣。 (博訊) (//www.dajiyuan.com)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