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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30日訊】 病 人 權 益 法 是 一 個 共 和 黨 和 民 主 黨 糾 纏 得 沒 完 沒 了 的 課 題 。 國 會 現 時 正 在 辯 論 , 一 旦 有 這 一 類 的 訴 訟 , 州 法 院 和 聯 邦 法 院 能 不 能 處 理 , 以 及 應 該 如 何 去 處 理 , 因 為 民 主 黨 在 病 人 權 益 的 提 案 和 共 和 黨 的 提 案 , 都 使 病 人 有 更 多 的 途 徑 去 向 拒 保 的 決 定 挑 戰 。 民 主 黨 的 提 案 更 可 使 病 人 在 聯 邦 或 是 州 法 院 提 出 訴 訟 。 但 共 和 黨 人 士 卻 並 不 希 望 州 法 院 介 入 。 一 條 一 九 七 四 年 的 聯 邦 退 休 福 利 法 例 , 對
大 部 份 對 保 健 組 織 和 其 他 僱 主 資 助 保 健 計 劃 的 訴 訟 , 都 規 定 由 聯 邦 法 庭 審 理 。
星 島 電子 報 報導﹐ 目 前 ﹐ 任 何 因 不 接 受 護 理 而 引 致 死 傷 的 訴 訟 主 要 都 是 由 聯 邦 法 庭 處 理 。 有 批 評 者 認 為 , 病 人 不 能 在 州 法 院 提 出 訴 訟 , 所 以 他 們 不 能 夠 因 為 失 去 收 入 、 痛 苦 而 要 求 賠 償 或 是 懲 罰 。
“ 一 個 家 庭 失 去 了 一 名 寶 貴 的 成 員 卻 被 州 法 院 拒 絕 審 理 ; 但 一 名 病 人 少 了 一 條 腿 , 卻 會 受 理 。 ” 律 師 楊 格 說 ﹕ “ 現 行 的 法 律 實 在 是 太 過 模 稜 兩 可 , 全 無 準 則 可 言 。 這 正 是 我 們 需 要 一 條 健 全 法 律 的 原 因 。 ”
現 在 美 國 有 九 個 州 准 許 病 人 去 向 保 健 團 體 提 出 訴 訟 , 而 其 他 的 州 正 在 考 慮 中 。 在 這 期 間 , 保 險 費 在 大 多 數 的 地 方 都 升 了 百 分 之 四 到 六 。 贊 成 病 人 權 益 法 的 表 示 這 個 升 幅 微 不 足 道 , 反 對 的 認 為 這 個 升 幅 令 人 咋 舌 。
雖 然 有 三 十 八 個 州 都 對 賠 償 額 設 置 了 上 限 , 但 反 對 者 認 為 州 政 府 給 予 法 庭 過 大 的 權 力 去 對 付 僱 主 或 是 保 健 團 體 。
民 主 黨 員 指 布 殊 總 統 在 病 人 權 益 提 案 上 面 , 給 僱 主 造 了 一 面 保 護 盾 , 使 他 們 為 了 節 省 金 錢 便 可 以 不 理 員 工 的 索 求 。 有 消 息 指 出 , 布 殊 會 令 大 部 份 針 對 保 健 組 織 的 訴 訟 在 聯 邦 法 院 進 行 , 但 有 少 部 份 可 以 在 州 法 院 進 行 , 尤 其 是 牽 涉 到 本 地 行 醫 不 當 的 行 為 。 布 殊 表 示 希 望 可 以 成 立 獨 立 仲 裁 委 員 會 , 排 解 這 一 類 糾 紛 , 但 又 表 示 如 果 民 主
黨 的 提 案 成 了 法 律 , 此 舉 便 不 能 成 事 。
以 前 聯 邦 法 庭 似 乎 有 和 保 健 組 織 同 聲 同 氣 之 嫌 , 但 現 在 情 況 似 乎 有 所 改 變 。 例 如 最 近 有 一 項 裁 決 , 裁 定 如 果 醫 生 在 保 險 賠 償 問 題 上 和 病 人 站 在 同 一 陣 線 , 保 健 組 織 不 得 懲 罰 該 名 醫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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