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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3日訊】 河北省望都縣原副縣長孫長春因受賄和行賄,近日被滄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
中新网報導﹐自1989年8月至2000年3月,孫長春在歷任河北省高碑店市楊漫撒鄉副書記、鄉長、党委書記,高碑店市電力局局長、党組書記,淶水縣政府副縣長,望都縣縣委常委、縣政府常務副縣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非法索取和收受他人財物17次,總价值達33.4万余元。
同時,為謀取不當利益,孫長春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3次,總价值達5.78万元。
法院對孫長春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孫長春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以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贓款33.4万余元人民幣予以追繳。(//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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