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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7日訊】在共和國成立以來因腐敗犯罪而被處以極刑的党政官員排行榜中,原江西省副省長胡長清是僅次于原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成克杰的第二號人物。据檢察机關公布的材料,在短短數年間,胡長清瘋狂索賄、受賄達544万元人民幣,此外還分5次向“他人”行賄共計8万元。這里說的“上家”,即胡長清行賄的對象、收受了胡長清的賄賂的“他人”;相應的“下家”,則是指向胡長清行賄的人。
去年3月8日,胡長清被依法執行死刑。很快便有人在報上撰文,質問“誰收了胡長清的賄賂?”的确,在一般人的想像中,能夠讓胡長清這樣級別的要員乖乖地掏腰包燒香進貢的人,肯定更是非同一般的顯赫之輩。
有人對此作出解釋,稱胡長清的主要犯罪事實是受賄,因此當務之急是要揪出他的“下家”,讓他們為自己用糖衣炮彈將胡長清“同志”拉下水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至于胡長清的“上家”,不妨往后緩一緩。檢察院、法院立即投入大批人馬,將胡長清的“下家”悉數捉拿歸案、繩之以法。7月3日上午,向胡長清行賄310多万元的周雪華,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至此,江西檢察机關立案偵查的涉嫌向胡長清行賄的9件10人行賄案已全部由法院審判完畢,所有案件都被作了有罪判決。
現在,無論從哪個角度看,都該輪到胡長清的“上家”接受法律的審判了。但是從胡長清案正式被披露的那一天起,各种有關報道、材料中涉及到胡長清行賄行為的地方,對其行賄所指的對象都沒有提到詳細情況。直到去年12月2日《中國經濟時報》在一版右下角的一篇不起眼的新聞特寫中,才第一次借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之口,說了几句胡長清“上家”的情況:“胡長清案如今查出一大串人,包括中組部、中紀委等(部門)的一些干部,一把年紀的一個老的副司長僅僅收了胡長清的几千塊錢,一個年輕的副處長收了几万塊錢,還有一個報社的副局級干部也收了胡長清的一點禮品和錢,數額都不大,但依法追究起來非常嚴重。”
原來胡長清的“上家”并非什么三頭六臂不可一世的大人物,原來他們從胡手中受賄賂的數額都不大,依法追究起來非常嚴重,但到底怎么個“依法追究”法,現在還沒有看到動作。盡管最高人民檢察院近來決定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打擊力度,但是千万別忘了,在行賄和受賄這一對矛盾中,受賄永遠都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若沒有受賄者至少是半推半就式的配合(更不用說那些厚顏無恥的索賄者了),行賄者就是拿槍指著官員的腦袋逼他受賄,結果也不一定總能成功,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曾經下發一個《關于在辦理受賄犯罪大案的同時要嚴肅查辦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強調在“辦理受賄犯罪大案的同時”,要“嚴肅查辦嚴重行賄犯罪分子”,將受賄、行賄的主次關系分得很清楚。胡長清是受賄者同時也是行賄者,与向他行賄的“下家”相比,他無疑万分之可惡;但若与收受他的賄賂的“上家”相比,則他實在又有點儿“可怜”——都這么年紀一大把的副省級領導了,還不得不向他儿子輩的一個副處長行賄,若不是指望后者能在關鍵時候(如將他從江西調回中央當官)替他說几句話,這种丟人又窩心的事就是打死他他也做不出來。這下胡長清的小命沒了,他的“下家”該抓的抓了,該判的判了,一個都沒有少,可是關于他的“上家”,至今連姓甚名誰、家住何方都還沒有公諸于眾,恐怕就連地獄里的胡長青也在等著看“上家”的下場。
──轉自《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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