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移民法律最近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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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6日訊】讀者是否留意最近一年中,職業移民第三优先其他(無技術)勞工類,移民簽名額的進展情況?去年七月份時,這類簽排期才輪到九五年一月一日,而今年七月份,這類簽已有名額,不用排期。怎麼回事呢?不過一年時間,怎麼會排期急進六年多呢?

 這是因為國務院与移民局的配合,在職業移民簽名額的使用有了錯誤,致使九八至二○○○的會計年,每年的十四万個名額,竟有許多未用。僅九九年大概就有七万八千個名額未用。

 按去年十月十七日簽署的AC-21二十一世紀美國競爭力法案(以下簡稱競爭法),一九九九及二○○○年未用完的名額,仍可用於職業移民。其中五万名額用於二○○一會計年(至今年九月三十日止)。這些突如其來的名額,使職業移民第三优先的其他(無技術)勞工類,又開始具有吸引力。這類職業包括供宿管家(保母、看管嬰孩、幫佣)、家庭護理等,且不要求申請人至少有二年這方面工作經驗。

 償還未用完的簽名額做法,今後將繼續沿用。只是這一類申請,將因NACARA尼加拉瓜和中美洲寬慰法案,而趨於緩和,因該法案中有一條款,規定暫時減少這一類的每年限額,國務院規划於今年十月開始執行。

H-1B更換主的相關問題

 今年五月份,美國移民律師協會与移民總局官員的一次會議上,又提出這個問題:H-1B身分人士更換主,新的H-1B簽申請遞入之後,尚未批之前,H-1B簽人士若未保持其有效H-1B身分,可否工作?

 移民局官員的回答,似乎較為正面性:H-1B簽人士不是一定要保持其有效H-1B身分,也不一定要等到批後,才可工作。按競爭法規定,已持H-1B身分人士,可以更換主,新主為其遞件申請H-1B轉換後,即可開始為新主工作。

 自從競爭法實施以來,經常提出的問題是,H-1B身分現已過期人士,及曾持H-1B但現持別的非移民身分人士,是否也可在新的H-1B申請遞入後,即開始為新主工作呢?

 移民局移民服務部代理行政副專員威廉耶茨認為,法律行文可解釋為,不限於申請時,持有效H-1B身分人士;但他不相信,國會原來就有這個意思,讓曾持H-1B,但現持別的非移民身分人士,也可得益。

工作性質与H-1B的申請

 H-1B簽申請案件中,有大量是与電腦有關。移民局尼泊拉斯加服務中心最近開始區分,不同類型公司及不同職責圍。

 該中心認為,公司性質是應該考慮的一個方面,無論是顧問公司,還是不提供軟、硬體生產或顧問的,那些与電腦無關的公司。

 該中心并指出,有利於批的職務,是那些需要做軟體方面程序分析、定設計、進行修改和解決問題的工作;而不利的職務,則是輸入或檢查代號、不需要做分析或設計的那些工作。

 移民局各服務中心就政策和法律問題等方面,在互相協調。全面各地的主應知道,尼泊拉斯加服務中心的態度。

 至今年四月三十日止的四個月中,移民局收到許多245(i)案件。有一個重要問題是:移民局審核之前,這些案件的申請人全都需去面談嗎?

 一方面,移民局有一項政策,對許多職業移民申請案,不需要申請人去面談。另一方面,245(i)案件又被認為較有問題,因為當事人都無合法身分。

 我們的經驗是,許多245(i)職業移民申請案件──但也不是全部,是被轉送去地方移民局,要申請人去面談。佛蒙服務中心最近重申,豁免面談的全國性指導方針。下列情形可以豁免面談:

 ──主要申請人,是在為其申辦職業移民的主處工作;

 ──主要申請人已在移民局調查過程中面談過,或已被通知去移民局面談,移民官認為,沒有必要再面談了;

 ──主要申請人已獲批,為杰出人才或特殊人才;

 ──主要申請人已獲批,是突出教授或研究人員,或是多國公司行政官員或經理,且為他申辦身分的原主,要他繼續任職;

 ──主要申請人已獲國家利益豁免,并繼續擔任使其獲豁免的工作。

 上述豁免面談的指導方針,顯然是鼓勵由公司擔保辦身分人士,若尚未受於該公司,應快申請工作許可,開始為該公司工作。

245(i)條款与合法移民家庭公平法

 合法移民家庭公平法(Life Act),產生了245(i)條款的延期。該法也使部份人士的大赦獲得重生。這些人士須能明,移民局於八七年五月五日至八八年五月四日期間的行動,阻攔他們按八六年移民改革和控制法(IRCA)而申請移民利益。認為自己符合條件人士,可於今年六月一日起,一年之內提出申請。須填寫I-485表(申請登記永久居留或調整身分的表格),連同三百三十美元付款,一起寄往以下地址:US 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Service Post Office Box 7219 Chicago, Ill. 60607-7219。

 申請人首先必須明,自己於去年十月一日之前,曾向司法部長書面申請集體指控移民局(無論是否付過申請費)。自己屬於下列三個組織中的一員:天主教社會服務部(CSS);拉丁美洲國民聯盟(LULAC);桑勃拉諾(Zambrano)。

 另外還必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八二年一月一日之前入美境;從八二年一月一日至八八年五月四日期間,一直非法居留在美國;

 ──從八六年十一月六日至八八年五月四日期間,連續居留在美國,沒有离開過;

 ──是可被允許入境;

 ──未在美國犯過重罪,或三個以上輕罪;

 ──從未就种族、宗教、民族、社會團體,或政治觀點等原因,而參与迫害過任何人;

 ──具有公民的基本知識,或正在學習有關課程。

 合法移民家庭公平法中,關於遲申請大赦的條款,是帶有很強的限制性。共和党國會一直反對,把大赦期由八二年改為八六年,也反對每過一年,就把大赦合格期順延一年的提議。

2003年抽移民方案將公

 抽移民,也是人們很感興趣的一個方案。國務院於今年五月份宣,已為二○○二年抽移民的五万個名額,選了九万份申請件。

 從亞洲國家申請人數看,香港行政特區有二百零五名,印尼有五百三十七名,馬來西亞有一百三十一名,蒙古有六十九名,台灣有二千二百六十一名。

 國務院并宣,二○○三年抽移民申請件,須於今年十月一日,至今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間寄出,具體辦法將於七月末或八月份公。

移民情勢有所進展

 以上是最近几個月內,有關移民法律的一些較為有趣的情況。目前移民形勢相當溫和,總的來說,甚至是較為有利,不像九十年代中期那樣,狂熱地反移民。兩大政党均向移民團體討好,尤其是西語族裔,他們最近被定為美國最大的少數民族。

 希望明年會看到,限制性很強的九六年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責任法中,許多太過份的地方能被刪除。

(作者李亞倫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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