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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5日訊】 中國四大護法之一的許崇德,認為香港終審法院就莊豐源案作出裁決後無需尋求人大釋法的原因,是他相信終院作判決前應考慮到:「他(終院)認為可容納那麼多人的話,他就這樣判;他認為將來的後果不大好,他就不會這樣判。」
這並不是司法獨立的觀點,而是立法、司法、行政全置於黨的領導下的觀點。因為在司法獨立的地區,政治後果、社會後果,不是法院主要的考慮。法院最重要的功能,是執行「法的統治」,也就是按照法律規條的清楚明確的定義去作裁決。法院是「法的統治」的守護神。至於實行某一法律的後果,這是行政部門提出法律以及立法機關通過法律時必須考慮的事。一旦通過了法律,對法律的解釋權就完全在法院的掌握中,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對法律再沒有解釋權。倘若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覺得已通過的法律,對社會有不良的政治後果或社會後果,那麼它們要提出對法律的修正案,當立法機關通過了某一法律的修正案後,法院就以修正案的法律條文為根據作裁決。這就是三權分立之下的司法獨立。
因此,基本法規定人大常委擁有對基本法的解釋權,那是違反司法獨立的原則的。即使牽涉到中央與特區政府關係的法律,香港終審法院沒有解釋權,也只能是由中國的最高人民法院擁有解釋權,而不能由立法機關的人大常委擁有解釋權。
以基本法關於永久性居民的規定為例。一九九九年尋求人大釋法,釋法中對香港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作了補充解釋,又指出永久性居民的「其他各項含意」,「已體現在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全國人大香港特區籌委通過的《關於實施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意見》中」。而特區籌委的「意見」,規定「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是指父母雙方或一方合理定居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因此按照經「釋法」而肯定的特區籌委的意見,說終院的判決與全國人大常委的解釋「不盡一致」,也是事實。
問題是,如果立法機關的人大常委,對基本法的不同條目,今天一個解釋,明天一個意見,香港法院若都予以接受,就無法實行司法獨立。今天,對「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作出了新的規定,明天,也可以再加上更新的規定,例如要求父母雙方或一方須在香港連續三年繳納稅款,或須擁有多少財產。司法獨立的地區,法院是不可能接受立法機關或其附屬機關種種解釋的,它視這些意見為「外來資料」,正是為了維護基本法的尊嚴。立法機關可以作出新的規定,但新規定仍需通過立法程序,即對基本法的修正。
原載《苹果日報 》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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