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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9日訊】 (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台北十九日電)民國八十八年九月間,日籍小朋友曾根真希在「麥當勞樂園」兒童遊樂區使用溜滑梯等娛樂設施時受傷,進而請求台灣麥當勞餐廳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一百萬元損害賠償,不過,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僅判准三十萬元的慰撫金、並加計利息。
法院表示,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多,曾根真希與外祖母前往台北縣中和市的興南公司消費,並到二樓「麥當勞樂園」兒童遊樂區使用溜滑梯等娛樂設施,因被告所提供的兒童遊樂區內的安全防護措施不足,導致原告受有左側遠端肱骨骨折,合併外側生長板受損的傷害。
曾根真希因此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五十萬元,及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請求懲罰性的損害賠償五十萬元。
不過,被告麥當勞則以原告未能提出確切的事證或解釋,證明兒童遊樂區設施有「安全上之危險」,以及危險與損害間具有何種相當的因果關係,麥當勞在抗辯時也認為,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責任的前提,也應以被告有「故意」或「過失」行為為要件。
本案經台北地院審理後表示,麥當勞固未能於事發當時有人員在遊樂區現場管理,導致其所提供的「服務」有所瑕疵,但這項瑕疵是否屬於「過失行為」,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但原告並未能舉證其說,換句話說,原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但書規定,請求懲罰性賠償新台幣五十萬元,自屬無據,不應准許。
因此,台北地院認為,原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三項、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三十萬元及加計利息部分,則應予准許,但如逾此範圍的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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